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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中国“恶之花”
http://www.CRNTT.com   2019-04-12 20:07:16


 
  在他看来:“这个裁判意见是值得商榷的。图片水印是一种技术含量很低的版权保护措施,getty水印是商标,是商标的使用,而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这里的逻辑存在问题。”

  不仅如此,反观其他的摄影师个人诉讼案件和影视作品的著作权诉讼案件,对权利归属的审查和授权都是关键。

  刘春泉律师就指出:“在影视作品的著作权诉讼中,任何一家法院都会十分娴熟地审查从共同著作权人的复杂署名情况到授权链条是否完整等一系列问题。”

  不过,在他看来,上述最高院的再审判决,即最高法院以水印即认定为图片享有版权不能单纯责怪最高法院,关键还是绝大多数案件都没有很认真、有力的抗辩。

  “因为民事诉讼是不告不理,再审程序最高院只审查申请再审人和被申请人的诉辩意见,如果没有提到详细如何确定、证明图片版权、如何证明版权流转等专业问题,最高法院按照规则也不能主动审查,更不会通过文书予以评价和判断。”刘春泉告诉记者。

  这也就意味着,“以水印即认定为图片享有版权”幷不是上述案件的结论,只是案件呈现的一种表象,而更多的当事人因为不了解问题的核心放弃了提出抗辩意见形成不同判决的机会。

  2019年4月12日,欧洲南方天文台称,未将黑洞照片版权授权给视觉中国。

  2014年11月17日最高院的这一再审判决,在现实中对视觉中国来说却意义非凡。也就是在这一年的4月10日,视觉中国上市,在此之后,一方面加大诉讼案件的数量,另一方面其核心业务“视觉内容与服务”为其贡献了80%的营收。

  公开财报显示,2015年~2017年营收分别为5.43亿元、7.35亿元、8.15亿元;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58亿元、2.15亿元、2.9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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