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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o溃败:资本虚火与公司僵局
http://www.CRNTT.com   2019-01-07 16:01:09


 
  众所周知,“一票否决权”的设计常被公司创始人写在公司章程里,以此保证公司创始团队股权在不断被稀释的背景下仍能拥有重大决策权,其制度设计的背后主要是基于公司长远发展利益的考虑,保护公司的创始文化,避免投资人的短期行为。此后,在一些不对等的股权融资中,也常被私募机构拿来制约创始团队的一些“不当”行为。

  伴随ofo的溃败,这家创业型公司竟然拥有5张“一票否决权”的事实也被公布于众,其权利人分别是:戴威、滴滴、阿里、经纬和金沙江创投(有一种说法是金沙江创投朱啸虎曾将“一票否决权”卖给阿里)。

  那么,到底该如何看待这种“一票否决权”的设计,这样的设计对ofo来说到底意味着什么?对正在融资的企业来说,需要在投票权或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上注意哪些问题呢?

  北京实地律师事务所范伯松律师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一票否决权的实质就是同股不同权。在设计上,其形式上的合法性是最重要的,要写进章程,或者是股东协议。另外,为了保持一票否决权的延续性,还要加上一条:此条款的修改和废除,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任何一个公司的架构和管理机制的设计,其宗旨只有一个,就是避免公司僵局,一票否决权的使用,本身就是为了避免股东僵局,如果人人都有一票否决权,那么就失去了这个做法的初心,不乱套才怪。”范伯松律师表示。

  在范伯松律师看来,“如果没有这个一票否决权,一个公司的股东会,凡是占股1/3以上股东都有一票否决权(重大事项需要占股2/3以上股东通过),怎么也不会高达5个股东拥有一票否决权。所以,一句话,一票否决权,就是集权,而非分权,否则,就是胡搞。”

  然而,外界幷不知道,在ofo频频给出“一票否决权”的过程中,到底是谁在提供建议或决策,当时有没有考虑过“一票否决权”背后真正的效力呢?

  对于投资人拥有一票否决权所带来的后果,望华资本创始人戚克栴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一票否决会使得企业过度回避风险,造成企业不作为,或无法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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