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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了,相关权益保护不能含糊
http://www.CRNTT.com   2019-02-17 13:10:36


 

  法院审理后驳回了老李的诉求。法院认为,2009年后,老李系单位返聘,双方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老李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没有法律依据。

  据了解,我国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作了支付工资报酬的规定。但劳动法同时规定,在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可见,建立劳动关系是职工向单位主张加班费的前提。退休职工返聘的,法院并不将其视为劳动关系,仅将其认定为劳务关系。”白星辉告诉记者,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获得固定的工资报酬外,还享有加班费、年休假及社会保险等,解除劳动关系时也能获得经济补偿,但在劳务关系中,劳动者通常仅能获得所约定的劳动报酬,如若退休职工每日工作超过法定时间,其也无法获得加班费,平时也不享有年休假等等。

  针对此种情况,白星辉建议,退休职工返聘的,应注意自己的劳动权益保护可能受到较大限制。在签订返聘协议时,应要求协议对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作出明确的约定,并且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对于单位提出的违反协议约定的要求,如延长劳动时间等,应予以拒绝。

  赵占领告诉记者,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所以,关键看返聘人员是否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养老金,而不是只看法定退休年龄。“如果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能视为存在劳动关系。一旦发生工伤等意外事件,也不能适用工伤处理,只能按照民法总则、民法通则等处理,由雇佣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返聘人员遇到同工不同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问题,最好与返聘单位在聘用协议中事先约定清楚,明确责任。“这些问题同样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事后主张很难能得到支持。”赵占领建议,返聘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应参照劳动用工中约定的相关条款,在聘用协议中作详细的约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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