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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检署侦办“国安”特勤私烟案问答全文
http://www.CRNTT.com   2019-08-23 13:13:52


台北地检署侦办私烟案问答全文。(照片:台北地检署提供)
台北地检署侦办私烟案问答全文。(照片:台北地检署提供)
 

  问8:航空公司领免税品需打领料单,7月11日这批烟品没有上飞机, 华航从头到尾没向关务署巡缉课申请。这是标准作业流程吗?

  答:本件华膳公司曾向“财政部”关务署台北关巡缉课报备“免税品上机装载清表”,然并未依标准作业流程予以装载上机,台北关已于108年7月31日对华膳公司依海关缉私条例第35条之规定予以裁罚。

  问9:是谁指示配合将大量免税品,混入“总统”专机行李企图夹带出机场?答:邱○信、于○、黄○祯如前所述,决定采取“机边交易”之模式交货后,黄○祯即邀约吴○宪、张○嘉、陈○彦成立 LINE 群组,规划于停机坪交货载运等细节,以掩人耳目。

  问10:“国安”人员超量购买烟品,是谁同意从系统后台放宽预购上限? 又是谁操作后台放宽预购上限?

  答:黄○祯为吴○宪上网预订免税烟品时,因单一料号之烟品品项超过系统设定之 999 数量限制,即由黄○祯紧急联系华航公司资讯管理处人员调整系统上限,而于○得知后并未反对。

  问11:媒体指“国安”人员吴○宪只需打一通电话给华航“11 职等”职员下订单,就一切搞定,甚至开发网路订货 APP,是否真有此事, 而此对口职员又是谁?

  答:华航公司空品处于108年3月“海洋民主之旅”专案结束后,进行检讨,决议进行“网路功能优化”,由协理于○指示资管处开发“总统”出访专机人员得自行在网页、手机版、APP 使用代号预购免税烟品,并经邱○信决行后,本次专机任务承办人黄○祯即应吴○宪之要求使用该系统协助订购免税烟品。
 
  问12:专机负责人华航副总罗○美,在超卖烟品案中的角色为何?是否不用负责?

  答:依照本署目前所取得之证据显示,对于空品处免税烟品销售之决策层级,为空品处副总经理邱○信。至于罗○美有无参与之前历次“总统”出访专案之违法出售烟品行为,本署将另行侦办查明事实。

  四、检察官处理原则?

  问 1:本次私烟案处理标准为何?有无“抓小放大”?

  答:本署侦办案件,一向秉持“勿枉勿纵”及“宽严并济”之原则,不论涉案人之身分地位,均依证据依法侦办,并按其犯罪情节轻重论处,情节愈重者处罚愈重,情节愈轻者处罚愈轻。

  问 2:本署侦办本案采取何侦查作为?

  答:本案系以主任检察官带领检察官及检察事务官团队办案之方式,并指挥“法务部调查局”新北市调查处实施侦查,总计讯问 204 人次、调阅监视器 25 支、向 23 家金融机构查核 44 人之金融帐户,向各有关单位函查资料 110 笔,由本署数位采证室采证 31 具数位装置(行动电话、笔记型电脑、随身硬碟),另搜索 3 次,共计搜索 23 处、受搜索人 20 人。调查对象涵盖各阶层,并已讯问华航公司董事长及相关人员。

  问3:本署第一阶段对于购烟者处理的原则为何?

  答:1.本署于清查台北关查扣之烟品来源时,发现华航公司人员白○佑、华膳公司人员田○宜亦购入大量免税烟,遂将之列入优先处理对象。

  2.本署另针对“国安”人员登记购买烟品者,以订购数量前三多之徐○锋(1037 条)、刘○彰(900 条)、林○建(565 条)3 人,列为第一阶段清查对象,先行查核其金流,并追查是否有转卖烟品牟利情事。

  3.针对上开第一阶段清查之购烟者,如坦承犯行,检察官则予以缓起诉处分,其缓起诉处分条件所须支付之缓起诉处分金,则依购烟者所购买之免税烟品条数及逃漏税捐金额决定。

  问4:本件是否成立烟酒管理法第45条第2项之输入私烟罪?

  答:1.烟酒管理法第45条第2项所谓“输入”,系指自国外输入国内, 本件烟品系由“我国”领土内之保税仓库,将烟品搬上公务货车驶出C3管制门课税点,并非由“国外”“输入”国内之行为,故不构成烟酒管理法第45条第2项之输入私烟罪。

  2.烟酒管理法第45条第2项之输入私烟罪刑度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税捐稽征法第 41 条以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罪之刑度则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涉有2法者,于刑度并无影响。

  问5:对于单纯参与买烟者及之前“总统”专机违法贩卖免税烟品部分,本署如何处理?

  答:有关本次出访专机其他单纯参与买烟者,及之前“总统”专机违法贩卖烟品部分,相关人员可能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第1项第5款之对于非主管及监督事务图利及税捐稽征法第41条之以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等罪嫌,本署将持续侦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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