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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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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RNTT.com
2019-09-14 11:5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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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发展改革、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按本通知规定,加强对本省研究生教育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切实保障高等学校研究生招生和培养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本通知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执行,有效期5年。研究生学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在有效期内,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原《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430号)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失效。
(来源:人民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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