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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台独”的南海路径及演变
http://www.CRNTT.com   2022-12-31 14:14:09


南海仲裁案错误地否定了中国在南海的海域历史性主张
  中评社╱题:“法理台独”的南海路径及演变 作者:刘瑞阳(海南),海南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博士

  【摘要】南海问题跟“台独”关联,因为系联结中国“南海”及“台湾”领土主张的脐带,彰显了1947年公布的南海断续线之时代意义及国际法意涵。2016年7月12日中菲南海仲裁案实体裁决公布稍早前,台湾地区主张“台独”的民进党当局在2016年5月上台执政,在前任当局对南海“弃权”之铺垫上,民进党当局如何藉由对南海争端的“不作为”摆脱南海断续线之束缚,企图在南海地区斩断海峡两岸主权连接的行径,值得研究。菲国法律团队在仲裁案中提出的“南海岛礁法律地位未定论”与“台独”分裂势力抱持的“台湾法律地位未定论”如何结合而为“台独”服务?绿营学者又将如何建构抢夺中国南海领土主权的论点?也是本文的终极问题。

  一、引言

  2016年上台至今的民进党当局,公然“台独”挂帅,意图分裂国土。多年来“台独”为分裂中国处心积虑谋划法理谬论及实践路径,其“南海路径”与中国的南海主张,成抵触之势。1949年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南海主张继承自前任国民党政府。1949年后,国民党当局成为了台湾当局。1947年国民党政府公布内含断续线的《南海诸岛位置图》,既彰显中国对南海的主权主张,也证明了两岸的主权联结。南海断续线主张对“台独”人士如鲠在喉,欲除之而后快。台湾地区版本的南海主张经历任当局变造,业已成为“台独”“衍生品”,成为推动“法理台独”的重要路径。以下析论之。

  二、“法理台独”谬论暨其南海障碍

  (一)基础谬论:“台湾法律地位未定论”

  “法理台独”的基础系妄图从法理上裂解“一个中国原则”,其基础谬论系“台湾法律地位未定论”。该谬论谎称:中国在1895年《马关条约》后未曾恢复或获得台湾的领土主权,台湾的主权归属在二战后“悬而未决”。尔后,在台湾岛成长出一“新国”,拥有“新的国际法人格”。具体而言,此谬论有四大重点:(1)二战时中国政府虽废止《马关条约》,此单方行为不能破坏条约的效力,中国遂未取回台湾之领土主权;(2)《开罗宣言》及《波茨坦公告》虽写明将台湾的领土主权归还中国,但两文件不具备国际条约的条件与法律拘束力;(3)二战后,在1945年10月中国派军接收和进驻台湾,仅为军事占领(Military Occupation),台湾地区的领土主权不得因此转移给中国,故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为中国唯一合法代表,但台湾地区的领土主权不属中国的状态未变;(4)1951年的《旧金山和约》规定,原先拥有台湾主权的日本放弃(Renounce)对台湾的主权,但未言明归还给中国,故,台湾归属问题“悬而未决”。〔1〕

  换言之,“台湾法律地位未定论”系企图“阻止”中国取得台湾地区的领土主权,进而在法律上“剥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台湾地区行使主权。此谬论固有诸多法律漏洞,不值一驳。更重要的是,此谬论与台当局实际主张或实际控制的“领土”也不一致,因为有些“法律地位已定的领土”(如金门、马祖、南海地区等)无法套用此论述。国民党政府自二战末期,基于实际主权行使之事实与历朝历代相承的历史证据,主张南海断续线内的“岛礁领土主权”与“海域主权”,与所谓1949年后在台湾地区生成“新国家”的“台独谬论”相冲突。若不歪曲处理,“台独路径”则不通。

  (二)“法理台独”在南海践行的法律屏障

  中国作为二次大战的战胜国,基于《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在日本无条件投降后,随即收复台湾和南海地区,幷对外宣示此主张,且获相关国家默认。〔2〕 1947年公布的《南海诸岛位置图》,其断续线亦怀抱台湾岛,就是宣示恢复或取得领土主权的最好证据。1949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为中国唯一合法代表,基于政府继承的法理,其行使主权的领土范围自然涵盖南海和台湾地区。

  1949年后,台当局亦延续同样的“大中国”领土主权主张,且奠基于1947年国民党政权在中国大陆制定的“宪法”(“一中宪法”),更未宣布独立。民进党当局主张“台独”,不承认中国拥有台湾地区的领土主权,但其所从出的国民党政权在1947年公布的南海断续线却将台湾、南海与中国大陆牵在一起。对1947年位于南京的国民党政府而言,《南海诸岛位置图》中断续线系宣示中国拥有台湾及南海诸岛之主权。1949年国民党当局避走台湾,不放弃包含南海断续线的《南海诸岛位置图》。就1949年后的台当局而言,从中越边界口出发的断续线系彰显其不放弃中国大陆与南海领土之意志!断续线内的领土主权主张遂构成“法理台独”的障碍。

  要切断台湾与中国大陆之间的主权联结,最直接的方法是通过“修法”放弃彰显南海领土主张的断续线。民进党在2016年上台前,党内重要人士接连预告放弃断续线及其所含的主张。然依据台湾地区法律,“领土变更案”等同“修宪”。

  《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规定,“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该法第八条用涵盖方式定义“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未明定“放弃南海主张或断续线”属于该“事实”,但中国政府官方对此的态度是明确的。2018年10月17日国台办发言人马晓光针对台湾“时代力量”党提议“公投法”修订草案,倡议将“领土变更”和制定所谓“新宪”列入公投适用事项,意图通过所谓“公投”实现“领土变更”,大陆坚决反对,认定此举就是“台独”分裂活动。显为中国政府对《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的解读,即台湾当局意图通过“修宪”或者其他法律,或是透过其他任何方式实现“领土变更”,均属于该条规定的“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

  因此,民进党当局若放弃南海的“领土主权”或彰显整体主权主张的断续线,则构成实质的“领土变更行为”,而越过《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的红线,其不敢公然放弃南海断续线的“领土主张”,祇能暗地里做。以下分析民进党当局的南海立场声明中关于南海岛礁领土主权及海域权利主张的具体说辞,以揭发“法理台独南海路径”绕开这些法律屏障的方式。

  三、民进党当局的南海主张和不作为

  (一)民进党当局的南海主张和不作为

  2016年5月20日,民进党当局开始在岛内的第一任期,遂即,2016年7月12日南海仲裁的实体裁决公布,民进党当局发布立场文件表示无法接受裁决,〔3〕重点有二:一、就南海争端方的国际法主体而言,不认同仲裁庭及菲律宾给予的“中国台湾当局(Taiwan Authority of China)”之名称。民进党当局强调“中华民国”在南海问题中系“个别争端方”。认为“中国台湾当局”的称呼贬抑了“中华民国”的“主权国家”地位。台湾当局未受邀参加仲裁程序、意见未受征询,故,裁决不具法律拘束力。另主张以“中华民国”之名参与南海争议之解决与多边协商。二、对比上台前仅主张太平岛,民进党当局在仲裁案后虽未公然放弃对南海诸岛和海域的权利,但未提及“断续线”与南海权利主张的“历史”及“地理”基础;虽在立场文件驳斥裁决将太平岛降格为岩礁,却仅依国际法和海洋法主张台湾当局对南海诸岛和相关海域的权利。民进党当局表面上不接受南海仲裁裁决,却未全面重申1949年以降历任当局的南海主张,幷透过排斥“中国台湾当局”的称号暗示否认两岸同属一中。

  (二)民进党当局南海仲裁案之声明中的隐晦“两国论”

  对南海仲裁,民进党当局的立场文件不接受“中国台湾当局”之称,认为是贬抑台湾当局的“主权国家”地位。含义有二:一、台湾当局才是中国这个国家的唯一合法代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洽的仲裁庭称“中国台湾当局”,是认为台湾当局不具有代表权,民进党当局故不接受。二、两岸是“两国”,“中国台湾当局”的称呼表示仲裁庭认定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没有独自的国家属性,民进党当局遂不接受。

  探寻答案,可对比前任马英九的南海仲裁案立场声明。马当局曾明确提及两岸代表权之争,这是关键。仲裁审理中,马当局曾在2015年7月7日就此案发表声明,提到“中华民国”为联合国创始会员国,虽于1971年失去代表权。〔4〕 对比马英九的南海声明,民进党当局不提代表权问题,表示不认同两岸间存有代表权之争,否则,民进党当局大可接受“九二共识”,反对“中国台湾当局”,显然,其认为两岸为“两国”。假想中的“台湾国”的南海主张,自然要与中国的南海主张划清界限。以下从法理角度分析民进党当局在仲裁案后之立场声明的“台独”倾向。

  四、民进党当局的南海水域主张:消失的“水域主权”

  (一)台湾当局在南海的“历史性水域”主张

  在海域中主张领土主权,有两种做法。首先是基于陆地统治海洋原则,由领陆产生内水和领海。能产生领海的领陆,包含了岛屿(Island)和岩礁(Rock)。《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可以基于领陆而主张海域主权。此外,基于国际习惯法里大陆国家对于远洋群岛的主张,也可以主张远洋群岛“外围”的领海。〔5〕但依据国际海洋法,领海及内水主张的地理范围,有距离与宽度的限制。

  不过,这种限制可援引历史性权利所突破,即在海域中主张领土主权的第二种做法,是基于历史事实及历史证据来主张历史性所有权(historic title)。历史性水域(Historic Water)之法律制度虽未规定于《海洋法公约》,但不影响其作为国际习惯法而持续存在。国际法院在1982年的突尼斯与利比亚大陆架案中承认历史性水域。〔6〕但历史性水域缺乏明确定义,部分学者认为历史性水域不同于普遍适用的国际法规则,个别沿海国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明确、有效、持续地在特定水域中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幷获得其他国家的明示或默示的承认,方能对该国成立。历史性水域的法律地位各有不同,端视声索国就相关海域在历史上进行的主权、管辖权或维权行为的性质而定。基于主权活动的不同,历史性水域的法律地位可能被认为内水或者领海。〔7〕其地理范围可超越海洋法公约的宽度限制。国际法院在萨尔瓦多与洪都拉斯的领土、岛礁、海疆划界争端案(Land, Island and Maritime Frontier Dispute)的裁决指出:历史性水域被定义为具备内水的法律地位,系基于一个特征:即该国主张的历史性所有权存在。〔8〕因此,历史性水域主张,可具有领土主权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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