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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标准达成共识,教育惩戒权才能发挥作用
http://www.CRNTT.com   2019-07-12 09:28:07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近日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将按照日前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相关要求,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国人提到教育惩戒权,鲁迅著名散文《从百草园到三味书屋》中塾师的那把戒尺就会在脑海中闪现。没错,长期以来,在传统观念里,老师惩戒学生就像父母教训孩子一样,是一种天然的权力。

  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少传统观念遭到了冲击,其中也包括教育惩戒权。尤其是赏识教育兴起之后,教育惩戒更一度被认为是非人道、落后教育方式的代名词。在这种社会氛围中,老师的教育惩戒权摇摇欲坠。教育惩戒权的动摇,让老师对学生的态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吕玉刚所说,“突出表现在现在有的教师对学生不敢管、不愿管”。

  当然,这种现象的另一面,是在校园里也有过度惩戒甚至体罚学生的行为。但比较一下不难发现,相比过度惩戒和体罚,“教师对学生不敢管、不愿管”的现象无疑更具普遍性。这一点其实很好理解,当下环境中,老师对学生过度惩戒和体罚很容易引来舆论怒火,甚至可能丢掉饭碗,而教师对学生放任不管充其量只是一种消极无为,无功也无过,更多的老师会选择哪一种岂不是不言而喻?

  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老师失去惩戒权,教育者面对被教育者的明显不当言行连批评都要和颜悦色,后果是严重的。近年来,“小霸王”、“熊孩子”不断出现,其破坏能量常常让成人都为之惊讶,分析这一现象,教育惩戒权的缺失当是一个重要的诱因。

  看来教育观念必须再来一次刷新。教育活动中,赏识固然重要,但惩戒也不可或缺。同为教育手段,惩戒与赏识的不同作用均有心理学和教育学依据,而且按照中国《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教师教书育人过程中,具有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现象的义务,这一条款实际已经明确老师对学生行使惩戒权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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