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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堂会审|主犯从犯的罪与罚
http://www.CRNTT.com   2020-06-17 11:32:45


 

  4、法院在定罪量刑时考虑了哪些减轻从轻或者从重的情节?

  赵慧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及量刑作了重大调整,取消贪污罪、受贿罪定罪及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突出数额之外其他情节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出台《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的认定标准进行明确和细化,遵循“数额+情节”的立法思路,结合犯罪情节进一步拉开了不同量刑档次的数额级差,以此满足不同情节犯罪的量刑需要,尽可能实现罪责刑均衡。

  我们在本案定罪量刑时,即采用数额加情节的量刑模式。徐骋受贿504万余元,其中单独受贿183万余元,共同受贿321万余元,根据《解释》规定,贪污或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以犯罪数额确定量刑档次的基础上,考虑徐骋具有检举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的立功情节,且留置期间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部分受贿事实,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认罪认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判处徐骋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

  关于对特定关系人徐娟的量刑。首先,根据上述《解释》,本案中徐娟参与的受贿数额为321万余元,系数额特别巨大,可确定其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并处罚金。其次,徐娟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徐娟还有留置期间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部分受贿事实,归案后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认罪悔罪等从轻情节,综合对徐娟予以减轻处罚。同时还考虑与徐骋之间量刑的均衡,最后对徐娟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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