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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切断腐败资产外流渠道
http://www.CRNTT.com   2021-02-08 10:05:16


 
  当前,腐败犯罪与洗钱犯罪如影随形,腐败分子向境外转移资产尤其是大宗资产是其洗钱的主要方式。我国刑法第191条明确将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2014年人民银行着手研究国家洗钱风险评估工作,参照FATF(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发布的洗钱风险评估指引,完成了第一份《中国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报告(2017)》。报告显示,腐败犯罪已成为我国非法收益最大的犯罪类型之一,洗钱行为一定程度上掩盖了腐败行为,破坏了经济秩序。

  根据2013年至2015年判决案件样本库分析,洗钱上游犯罪认定犯罪收益金额比例中,腐败犯罪占16.14%,排名第2。腐败犯罪的洗钱风险被评定为中高级,与毒品犯罪、诈骗犯罪并列,仅次于非法集资犯罪。

  随着社会的发展,涉腐洗钱行为方式不断更新且更加隐蔽,主要包括以下五种常见方式:一是利用金融业务,包括广泛使用各类银行业务掩饰隐瞒赃款,部分案件还涉及证券、保险业务;二是投资入股公司,包括在利益相关公司入“干股”或匿名持股,利用近亲属或密切关系人持有利益相关公司股份等;三是通过购买或持有不动产,包括以本人或者近亲属名义持有外地(包括外国)房产、实际占有和使用他人房产、低价购买或高价出售房产赚取差价;四是利用现金,如直接接受和使用现金,或收受现金隐蔽保存;五是通过多种渠道将赃款向境外转移,如通过地下钱庄向境外账户转移赃款,将子女、亲属送至海外居留并以现金、分拆购汇、兑换虚拟货币等方式跨境转移资金等。

  现实中,涉腐洗钱往往与金融活动联系在一起,从而实现腐败资产的转移和伪装,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

  “百名红通人员”当中,仍在逃的原四川移动公司数据部总经理、无线音乐运营中心总经理李向东,就是通过在香港开设离岸账户大肆洗钱,并逃往加拿大。

  不少贪腐及外逃人员都对离岸金融中心产生了“浓厚兴趣”。腐败分子利用在离岸金融中心设立账号或“空壳公司”将非法资产转移至境外,同时通过投资移民方式获得国外护照或永久身份,给反腐败和追逃追赃工作制造各种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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