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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从港澳经验看两制台湾方案

http://www.CRNTT.com   2019-07-03 00:09:55  


以“一国两制”港澳经验作为参考,制度上的藩篱总会迎刃而解。
  中评社香港7月3日电/澳门《澳门月刊》助理研究员、台湾成功大学政治经济所博士生郭善文在中评智库基金会主办的《中国评论》月刊6月号发表专文《“授权与分权”视角下的“两制”台湾方案——兼论“一国两制”港澳经验之启示》,作者表示:关于“授权与分权”的研究,诸多学者始于对港澳“一国两制” 的理论构建。“授权”与“分权”是一国宪政秩序中,上位政府与下位政府关系的一个重要议题,直接关系着国家权力的分配与运用。尤其面临两岸之特殊情况,“两制”台湾方案中亦必然会面临关于“授权”与“分权”问题的讨论,一方面这直接关系到两岸会以何种形式来行使国家权力。另一方面,“授权与分权”则是所新构建的宪制秩序的法理学基础。故此,“授权与分权”关系应为“两制”台湾方案的核心内容。首先,本文通过对回归以来香港社会对“授权与分权”的讨论为切入,回答了“为何要在‘两制’台湾方案构建过程中需注意‘授权与分权’问题”;其次,强调了海峡两岸在“一国”之框架下,以现有法律秩序基础上进行“增量改革”形塑“两制”台湾方案,回答了建构路径问题;再次,以“坦桑尼亚模式”为例观察其内在的“授权与分权”关系,作为“两制”台湾方案的借鉴,拓宽了“授权”与“分权”的认识。同时,以“一国两制”港澳经验作为参考,认为只要社会融合程度高,制度上的藩篱总会迎刃而解。文章内容如下:
  
  一、研究缘起

  近年来,内地与香港两地确实存在一定的社会矛盾,究其根源是:中央政府与特别行政区关系定位的问题,特别行政区与中央政府到底是“分权”关系还是“授权”关系。“1997年的马维騉案”、“1998年的吴嘉玲案”、“1999年的刘港榕案”,引发了内地与香港在制度层面的讨论。分析上述判例可以明显看出都是以“分权论”为逻辑思考起点。有学者也同样认为,受分权论影响最大的当属香港司法机构。〔1〕诚如以上判例,也即表明在香港所谓的“分权论”颇有市场。

  香港学者YashGhai的《Hong Kong's New Constitutional Order—The Resumption of Chinese Sovereignty and The Basic Law》一书为关于“分权论”早期的代表作之一。其主要观点为:《香港基本法》具有“小宪法”之属性,其存在之目的即是维护香港的自治权以区隔两制,实现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的隔离,因此需要确立中央与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分权范围〔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香港的适用范围受制于《香港基本法》〔3〕。有学者认为,遵循这一思路会倾向于在特区与中央“划清界限”的基础上,各行其政,各得其所,甚至导致对中央政府的权力采取排斥和防御的姿态。〔4〕而关于“授权”的讨论最早是肖蔚云教授《论一国两制下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关系》一文中关于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的论述,其主要观点为:由于中国是单一制国家,各组成部分不具有像联邦制成员国那样固有的权力。香港特别行政区虽然享受高度的自治权,其权力也是中央授予,不是它本身固有的。〔5〕王叔文教授在其主编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导论》一书中将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定义为:“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管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中央监督下实行高度自治而产生的相互关系。”〔6〕有学者亦指出,中央在授权之后,对特别行政区保留了“主权性”的权力。这种权力可以限制、监督特别行政区的治权。特别行政区自行管理、制定政策的事务,虽然中央不干预,但要接受中央的监督。〔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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