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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惠台31条的核心与意涵

http://www.CRNTT.com   2018-11-18 00:20:50  


 
  三、对“惠台31条”的后续思考

  自出台之日起就引起广泛关注,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而言都给我们带来重大的影响力。全国众多省市以“惠台31条”为基础,细化出台了很多更加具体的政策措施。对台融合发展呈现出一派红红火火的景象。这是好事!说明我们已经意识到要将实实在在的行动作为政策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但在政策落地实施的过程中,我们仍必须时刻提醒自己:

  第一,切忌以政策数量作为评价对台融合发展的重要标准。自从中央发布“惠台31条”后,从上海的“惠台55条”到福建的“惠台66条”再到宁波的“惠台80条”、浙江省的“惠台76条”等,全国各地的惠台政策似乎有膨胀趋势。但是,仔细研读下相关条款,有好些政策条文是原来就有的;有些工作是我们原来已经在开展的,现在正式列入其中;这是不是显示出我们现在的对台工作还有些形式化?其实,“惠台31条”已涉及很广泛的内容了,地方政策如果侧重于更详细的实施细则,而不是或新或旧的政策罗列,效果可能会更好。

  第二,警惕政策表述不规范可能引发的法律争端。作为WTO成员方,大陆给予的某些待遇可能会构成违反WTO相关规定的嫌疑。仅以“上海55条”中的第8条为例:“支持台资研发中心申请PCT国际专利和国内发明专利,对通过PCT途径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给予最高不超过25万元人民币的资助;对获得授权的高品质国内专利,每项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的资助。”这里的“资助”二字很可能会导致该台资研发中心以后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贸易时,被外国竞争对手提起反补贴调查请求。过去我们遭遇WTO项下的反补贴调查有很多就是因为在政策中我们规定了一些定向性的补贴,违背了《WTO反补贴协定》。

  第三,防止“最惠国待遇基本原则”被忽视。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是WTO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中国在WTO中“一国四席”,大陆与台港澳之间既有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也有同为WTO成员的关系。所以,在我们高度重视对台融合发展的同时,是否也应注意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从而在港人和台胞、澳门人与台胞之间形成同等待遇。特别是在当前港独势力悄然壮大的时候,以最惠国待遇原则为基础的台港澳同等待遇显得尤为重要。只有保持了台港澳政策的一致性,对台融合发展才不会引发一些不必要的矛盾。

  第四,重视惠台政策的比较研究与自我突破。就在中美贸易战正酣之时,我国最新版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18)》颁布了。这意味着外资进入中国的大门越开越大。当台资企业待遇的优越性不断减少之时,我们所能做的恐怕就是营造一个良好的台企营商环境。使台企在公平的市场竞争中,仍能体会到祖国大陆的特有关怀。服务意识和服务精神也许是所有惠台政策落到实处的最终保障。

  第五,构建惠台政策落实的评价指标体系。我们从来不缺好的政策,但是,很少有人追踪过每一个政策的落实结果和现实效应。好的政策需要实践的不断回馈,才能得以完善。实践的回馈就是对政策的测度和评价。我们应当构建一个明确、完整的评价指标体系,以此细化考核每一条政策的落实程度。同时,通过实践来考察政策是否具有针对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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