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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南海 21世纪地缘政治主战场

http://www.CRNTT.com   2018-02-21 00:15:43  


 
  美国所谓的“航行自由”并不是贸易上的,而是以贸易为藉口的“军事行为”。美国的观点形成于1994年10月,克林顿总统在洛杉矶会上交给国会的会议文件,后来该文件得到美国国会的正式批准。此次会议谨慎地平衡着沿海国家与其他海洋使用国家之间的第一诉求,详细规定了军队与商业飞机、航船在海岸国家所辖海域及公海上或上空通行的权利。根据此次会议的精神,所有船只飞机都可以从水面、水下或者水上通过国际航道于群岛。另外会议还规定,在沿海国家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上,水面航行、水上飞机及水下作业,都享有公海自由。该文件还进一步指出,诸如停泊船只起降飞机、操作军事装备、情报搜集、军事演练与考察等,都应属于公海行为。

  美国以国内政府决策文件作为南海“航行自由”国际法依据,但却拿联合国海洋法作为幌子。美国政府认为依据海洋法第58条,③根据这些条款,所有国家都有在他国专属经济区内实施军事活动的权利,然而在拥有这种权利的同时,使用他国专属经济区的国家,应适当地顾及沿岸国家的资源,或其他权利,这是各种船舶所属国的义务。另第58条第三款规定,其他使用他国专属经济区的国家,应适当地顾及所属国的权利与义务。

  美国不是《海洋法公约》的成员国,但在1988年时公布了12海里的领海。1999年时公布了24海里的邻接区,并在1983年公布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而相应美国对第58条的解释为:“所有国家都享有航行飞越的公海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包括军事活动,例如飞机和飞行器的锚泊、发射和降落、军事装置的操作、情报的搜集、监测和侦察活动、军事演习、行动和进行军事测绘。”④可见是美国单方面延伸了海洋法第58条,并要求其它国家认可。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诞生,是沿海国家与海域使用国家利益相互妥协的结果,沿海国家要管理与保护本国的海洋资源,而海域使用国家想确保本国在海上航行飞机过境的自由,这当然是无可厚非的,但军事目的的活动显然不符合海洋法公约。但美国方面却认为,中国对专属经济区内所属权利的“延伸”,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悖逆,并认为“所有国家都可以在事先不与海域所属国打招呼、没有征得所属国同意的情况下,在该国专属经济区内,进行军事行动,这是合法的。”同时美国也加强其“延伸”的实际操作,在2000年对中国经济专属经济区实施军事侦察达四百多次,这才导致2001年美国EP3电子战飞机与中国海军战斗机在南海上空相撞。⑤中国战斗机近距离跟踪美国海军P-8海上巡逻飞机,也引起了一场非常严重的外交风波。

  美国并不是联合国海洋法签约国,却以联合国海洋法为藉口,来行使其军事权力。特别是所藉口的第58条根本没有涉及到军事活动的相关规定,显然是美国在有意“延伸”海洋法,来达到美国自己的目的。而中国限制美国军事力量在本国专属经济区内活动的做法,成为中美直接冲突的一个导火索,未来中美两国围绕着这个问题必然还会产生冲突。这意味着南中国海可能未来还会成为中美矛盾摩擦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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