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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民法学理论创新的主体意识
http://www.CRNTT.com   2019-02-11 14:44:14


  中评社北京2月11日电/坚持主体意识是我国民法学繁荣发展的重要经验。中国民法学者不能做西方理论的搬运工,而应从中国实际出发,提出自己的见解,做中国学术的创造者和世界学术的贡献者。

  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民法学走过不平凡的发展历程,如今已是枝叶繁茂、硕果累累。这与民法学研究始终坚持主体意识密不可分。学者们立足中国实际,回应中国实践需求,力争解决中国现实问题,获得我国民事法律实践所需要的真知灼见。

  所谓主体意识,可以理解为一种文化自觉意识,体现为自主意识、本土意识、问题意识、实践意识、时代意识、创新意识等。主体意识也是实事求是精神的反映。学者们只有怀抱对中国现实问题的深刻关切、为国为民做学问的远大志向,才能真正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见解,做出有价值的研究成果。

  旧中国时代曾照搬照抄不少外国民法规则,但其中一些规则在我国并没有得到实际运用。说到底,外国学者设计的理论体系是从他们国家的场景出发的,未必都能适应我国的情形,中国的事情还得靠中国人自己解决。

  道无定体,学贵实用。我国的民法学必然是一门治国安邦、服务社会的实践之学,是济苍生、安黎民的有用之学。所以,中国民法学首先应当是对我国民事法治实践具有解释力和指导力的思想和知识体系。也就是说,它应立足于我国实际,内生于中国文化,有效回应我国社会现实需求,展示民族时代风貌,具有浓厚的中国特色。

  古老的中华法系源远流长,曾经长久地傲然自立于世界法制之林,为人类法治文明作出了重要贡献。人生天地间贵在自立,国家民族贵在自强。如今,我国已经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是快速发展中的大国,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成功实践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巨大成就,都为我们发展自己的民法学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我们应当有自信构建起自己的民法学体系,并把它发扬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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