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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保安强拖女乘客下车,突破了法律与文明的边界
http://www.CRNTT.com   2021-09-03 19:18:21


  “地铁保安强行拖曳女乘客下车”事件的处理结果来了。

  8月30日,在西安地铁3号线大雁塔车站,一女乘客被地铁保安拖拽下车,过程中一度造成该乘客身体大面积裸露。有关视频在网上流传后,引发网友争议。此事引发关注后,西安地铁运营分公司通过官方账号发布情况说明,对女乘客行为多有指摘,认定幷无处置失当。

  9月2日,西安市公安局公布查处结果,该名女乘客郭某在地铁车厢内大声吵闹,幷与乘客陈某有轻微肢体冲突,扰乱地铁公共秩序,对郭某、陈某不予治安处罚,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保安员陈某某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但尚不构成违法犯罪,责令其所属保安公司对其予以停职幷依规调查处理,保安公司限期整改等。西安市委监委给予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及其运营分公司3名相关负责人党内警告处分,1名相关负责人调离工作岗位,2名相关负责人诫勉谈话,1名相关负责人谈话提醒。

  女乘客郭某和乘客陈某的法律责任,固然不可推卸。地铁是公共交通工具,《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中明确规定,严禁喧哗吵闹,《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有相关规定。郭某在车厢中与对方大吵大闹,确实违反了上述规定。考虑到行为危害不重,情节轻微,公安机关不予治安处罚,仅给予批评教育,是较为适当的处理结果。对保安员陈某某的处置也不算轻。尽管他幷没有被治安处罚,但被停职幷依规调查处理,这也是难以承受之重。有舆论认为,陈某某应涉嫌侮辱罪,考虑到履行职务,且缺乏主观故意,故不应纳入犯罪之列。

  但是,保安也有不容推卸的法律责任。有人说,保安是维护治安的人员,车厢中大声喧哗、吵闹,影响了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作为专门人员,他不管谁来管?问题是,保安算不算执法人员?保安是地铁运营机构的工作人员,幷不是执法人员,他们幷没有法律赋予的执法权。也就是说,面对车厢中的争吵纠纷,保安幷不能像警察一样,使用限制人身自由等强硬手段。

  当然,在《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中,也明确规定了紧急措施,如“阻碍屏蔽门(安全门)、车门开启与关闭或者非法拦截列车、强行上下列车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但却没有规定,当乘客发生争吵喧哗时,可以强行拖拽。回到这起事件,保安员的处理行为已超过了《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赋予地铁运营机构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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