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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反垄断法》能否终止滥用支配地位
http://www.CRNTT.com   2020-01-17 17:51:12


  元旦刚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在其网站发布公告,就《<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1月31日。这意味着,这部2008年8月1日起实行已逾11年的《反垄断法》迎来首次“大修”,也意味着从去年9月1日起实施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也将随之修改。因此,这次大修能否在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上取得进展引起广泛关注。

  十多年前,制定《反垄断法》时,对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依据的因素做了明确的列举,但规定比较笼统。当时,市场上也还没有BAT和ABC,对如何甄别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自然不可能有具体规定。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虽然通过了《电子商务法》,但该法只是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做了界定,主要调节的是互联网企业和互联网商户以及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其中也无反垄断的相关条文。之后出台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幷对《反垄断法》规定的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依据的因素逐一进行了细化。特别是总结了执法经验,对认定互联网、知识产权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考虑因素进行了明确,以适应现实执法的需要。同时,规定了认定两个以上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需要考虑的因素,与垄断协议相关制度衔接,增强了制度的可操作性,幷明确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六种具体情形。

  此次大修比《暂行规定》更进一步,有望首次将互联网新业态列入《反垄断法》。在认定互联网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到“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一定程度上借鉴了欧美国家相关立法、执法实践,有望在我国互联网行业实现反垄断执法“零的突破”,从而对互联网市场竞争环境的净化产生积极有效影响。

  对于如何避免政府在反垄断领域滥用行政权力,《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公平竞争审查有关条款,幷分别在“总则”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部分增设了相关条款,以明确其法律地位。近年来,多地行政部门滥用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事例越来越多,建立幷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可以事先介入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限制竞争的行为,从源头扼杀此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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