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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流程图 |
中评社北京1月17日电/一、适用范围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符合《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要求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申请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适用对象:单位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办理依据
(一)《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十九条:“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企业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实验室、中间试验基地等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试验基地,开展科学技术成果后续试验,促进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行业协会或者自主研发能力强的企业,可以建立或者联合相关企业建立共性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二)《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科学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围绕本地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重大项目、重点学科和具有竞争优势的领域,培养、引进科学技术人才和创新团队,并为其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活动和实施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提供必要的条件。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以及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在经费资助和项目立项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先支持。”
(三)《浙江省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第六条:“优化实验室布局,建立梯度培育机制,新建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50家,在此基础上,择优培育并重点支持若干高水平实验室。”
(四)《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14〕175号)。
四、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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