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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增订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第70条之1。(照片:撷取自“立法院”“国会”频道) |
中评社台北5月30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增订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第70条之1,明定网路投资广告实名制,也禁登冒用名人引诱投资等6类广告,平台业者如果违规刊登,负连带赔偿责任。希望此法通过能减少匿名广告出现,阻绝网路投资诈骗一再发生。
综合台媒报导,近年网路投资诈骗猖獗,多透过网路投放不实广告方式误导投资人,为贯彻有价证券投资或业务招揽的网路广告资讯透明公开,防堵投资诈骗广告流窜,“行政院会”日前通过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增订第70条之1条文草案,函请“立法院”审议。
除了“行政院”版本,“立法院”多位“立委”及党团也有分别提出修正草案版本,并案审查。
“立法院”院会今天完成修法三读程序,希望公私部门合力从源头阻绝诈骗。修正重点包括非属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及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者,不得从事涉及证券投资信托、证券投资顾问或全权委托投资业务的广告、公开说明会及其他营业活动。
考量近年网路投资诈骗多透过网路投放不实广告方式误导投资人,这次修法明定非属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及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者不得从事的广告行为类型,藉由列举非法广告的态样并明文禁止,减少投资人因误信广告遭受诈骗的情事。
包括不得使人误信经核准经营特许业务;从事投资分析同时,不得有招揽客户或投资劝诱行为;不得为保证获利表示;不得引用各种推荐书、感谢函、过去绩效或其他易使人误认有价证券投资确可获利的类似文字或表示。
另外,不得冒用政治、财经、金融、影视、其他著名人士或公司名义,对有价证券进行推介、招揽或引诱投资;不得有与前5款相关的其他不当推介行为。
为使证券投资等广告资讯更加透明公开,这次修法规范,网际网路平台提供者、网际网路应用服务提供者、网际网路接取服务提供者或其他网路传播媒体业者刊登或播送相关广告应载明或叙明事项,落实广告实名制。
新增条文并加强网路平台业者对广告的事前审查及事后下架机制,规范不得刊播有禁止行为或未采实名制的投资广告,刊播后才发现有非法情事者,应主动或于司法警察机关通知期限内移除、限制浏览、停止播送或为其他必要的处置。
此外,网路平台业者如果刊播非法广告,使他人误信或被诈欺而受有损害,应与委托刊播者、出资者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但已依相关规定为必要处置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