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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委庄瑞雄。(中评社 黄筱筠摄) |
二、有关法律、自治条例立法原则之创制案,“行政院”、“直辖市”、县(市)政府应于三个月内研拟相关之法律、自治条例提案,并送“立法院”、“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审议。“立法院”、“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应于下一会期休会前完成审议程序。
三、有关重大政策者,应由“总统”或权责机关为实现该公民投票案内容之必要处置。
四、依“宪法”之复决案,“立法院”应咨请“总统”公布。
“立法院”审议前项第二款之议案,不受“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十三条规定之限制。
“立法院”、“直辖市”议会或县(市)议会依第一项第二款制定之法律或自治条例与创制案之立法原则有无抵触发生疑义时,提案人之领衔人得声请“司法院”解释之。
经创制之立法原则,立法机关不得变更;于法律、自治条例实施后,二年内不得修正或废止。
经复决废止之法律、自治条例,立法机关于二年内不得再制定相同之法律。
经创制或复决之重大政策,行政机关于二年内不得变更该创制或复决案内容之施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