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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打诈专法三读通过 最重判12年罚3亿
http://www.CRNTT.com   2024-07-12 18:26:01


《诈欺犯罪危害条例》修正草案三读通过。(照片:“立法院”“国会”频道)
  中评社台北7月12日电/“立法院”12日三读通过《诈欺犯罪危害条例》修正草案。其中针对网路广告平台业者若不配合移除下架诈骗广告,最重可罚新台币1亿元;巨额诈欺罪部分,犯罪所得达新台币500万元者,将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并科新台币3000万元以下罚金;因犯罪利益达新台币1亿元者,处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并科3亿元以下罚金。

  打诈四法包括《诈欺犯罪危害条例》、《通保法》、《科侦法》、《洗钱防制法》,其中《诈欺犯罪危害条例》今天于“立法院”会三读。

  《诈欺犯罪危害条例》采就源及溯源“双源齐清”方向,自源头强化金融、电信及网路各面向防诈作为,课予相关业者防诈义务;并加重诈欺集团犯嫌刑责及扩大不法利得没收,以严惩诈欺犯罪,建构保护诈欺犯罪被害人机制,提供相关协助及损害填补。

  该法除明定各主管机关得以补助、奖励或辅导方式推动诈欺防制政策外,亦规定金融机构及提供虚拟资产服务之事业或人员,对疑似涉及诈欺犯罪之异常存款帐户、电子支付帐户、信用卡或虚拟资产帐号采取之相关作为;被害人遭诈欺未经提领之款项或虚拟资产得予返还。

  第39条规范,具一定规模的网路广告平台业者,如Meta(脸书)、TikTok(抖音)等,需“类落地”在台设置法律代表人,并需配合台湾之防诈措施,网路广告平台刊登或推播广告不得含涉及诈欺内容;如未依主管机关通知期限内移除诈骗广告等,可处新台币250万以上、1亿元以下罚缓,并限期改正,得按次处罚。另业者若未对涉诈欺帐号于合理期间停止服务、未配合调取资料等,将处新台币50万以上、1000万以下罚锾,得按次处罚。

  在针对诈骗犯罪罚则部分,第43条明定,犯刑法第339条之4之罪,诈欺获取之财物或财产上利益达新台币500万元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并科新台币3000万元以下罚金;因犯罪获取财物或财产利益达新台币1亿元者,处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并科3亿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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