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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会说明“总统”赴“立院”报告答覆“违宪”部分。(中评社 张颖齐摄) |
六、关于“藐视国会罪”部分,判决认为国家刑罚权之行使,应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及刑罚明确性原则。此外,基于刑法谦抑性原则,刑罚制裁应符合最后手段性,原则上应以侵害公益、具有反社会性之行为为限。
本条规定系以《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25条第2项所定,被质询之行政首长不得虚伪答覆,及第59条之5第4项、第5项中所蕴含之政府人员为证言时不得为虚伪陈述要求为前提。但是行政首长之备询与答询,或行政首长及其所属公务员到会说明,均属“宪法”义务,其义务不履行所引发者,系民主问责之政治责任问题,非可作为刑罚之目的,本条之立法目的难谓合宪正当。
七、“藐视国会罪刑法”:况且对于政治责任之追究,刑罚本非适当且尚有其他侵害较小之手段,不符刑罚最后手段性之要求,违反比例原则。因此,“宪法法庭”认为《刑法》第141条之1规定“违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