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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会。(中评社 资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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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社台北5月9日电/台湾人遭诱骗前往海外工作却沦为猪仔遭囚禁凌虐事件,近年来层出不穷,相关案件频频跃上媒体版面,但仍有不少人持续上当受骗。“立法院”今日三读修正《组织犯罪防制条例》部分条文,针对意图使他人出境实行犯罪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组织者,将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且若招募对象为未成年,刑期将加重一半,最重可处10.5年。
综合台媒报导,现行“组织犯罪防制条例”规定,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组织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000万元以下罚金。“行政院”提案指出,鉴于近来犯罪组织招揽民众赴柬埔寨、杜拜等国从事电信诈欺、性剥削、劳力剥削、甚至摘除器官等案件频传,因此修法严惩。
三读通过条文增订“境外招募犯罪组织罪”,意图使人出“中华民国”领域外实行犯罪,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组织者,从现行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上修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2000万元以下罚金;若遭诈民众为18岁以下未成年者,刑期将加重二分之一;另具公务员或经选举产生之公职人员之身分,若犯发起、主持、操纵或指挥犯罪组织,以及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组织,刑期刑同样加重二分之一。
三读条文同时扩大没收范围,若犯上述罪行者,其参加、招募、资助之组织所有之财产,除应发还被害人者外,应予没收。
此外,原订“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者”,不得登记为公职候选人的相关规定,也在此次修法中修正为“经有罪判决确定者”就不得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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