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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现场(中评社 陆文煜摄) |
港交所正与不同持份者接触、聆听意见,对各项议题不会有既定立场,并会在充分瞭解市场需求和考虑相关风险后,期望在明年内提出具体建议,并进一步谘询市场。
我们相信上述措施落实后,香港的上市平台将更有效为不同类型的企业,特别是科技公司和中小型发行人提供更宽广和灵活的融资渠道,有利推动市场发展,亦为证券及其他相关业界带来更多机遇。
就问题的第(二)部分,除了致力加强证券市场的宽度和深度,我们同样重视提升上市发行人的质素,确保普罗大众投资者的权益得到保障。为回应市场人士担心“壳股”问题导致市场出现没有实质营运或业务的上市公司,带来投机炒卖活动及增加市场被操控的风险,港交所经谘询市场后于二○一九年十月修订上市规则第13.24条,规定上市发行人须有足够的业务运作,及拥有相当价值的资产支持其营运。
在执行有关条文时,港交所会按发行人的个别情况,包括其业务模式、经营规模及往绩、客源规模及类型等多方面因素,并参考相关行业的惯例与标准作出全面评估。若发行人的业务只是由于市况而出现暂时性的缩减或暂停,将不会被视为违反上市规则第13.24条。
若港交所在综合考虑后认为发行人未能符合要求,会按上市规则第6.01(3)条将有关证券停牌,给予发行人复牌指引,并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发行人最多18个月重新符合有关要求。若发行人未能于限期内符合复牌条件,港交所会考虑取消其证券的上市地位。虽然我们认为仍有必要继续透过相关规则保持市场质素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但因应疫情可能对部分停牌发行人的复牌进度带来影响,若发行人由于疫情出现特殊情况,港交所将会按个别情况考虑作弹性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