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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中评社 卢哲摄) |
中评社香港1月25日电(记者 卢哲)香港特区政府保安局局长邓炳强24日在立法会表示,截至去年11月底的过去5年,警方就《简易程序治罪条例》共拘捕79人,如行乞活动涉及恐吓、扰乱秩序等,有关人士亦有可能干犯其他罪行。警方会密切留意行乞活动的情况,包括有关罪行的罚则能否达致阻吓作用,并按个别案件的情况采取执法行动。邓炳强强调,警方一直利用情报持续监察是否有集团安排及控制访客到港行乞,并与相关执法机构保持紧密联络和交换情报。
邓炳强在回覆议员关于“打击行乞活动”议题的提问时表示,任何人在任何公众地方乞取或收取施舍,均有可能触犯香港法例第228章《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6A条。警方会跟进涉嫌在本港进行的行乞活动,并会按个别案件的情况采取适当行动。不论进行行乞活动的人士是否香港居民,警方均会根据证据考虑是否作出相关起诉。过去,警方采取多管齐下的方法,透过加强执法及跨境合作等打击非法行乞活动。
邓炳强表示,过去五年(截至二○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警方就《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6A条共拘捕79人,当中57人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双程证)、18人持香港身份证、3人持中国护照、1人持俄罗斯护照。
邓炳强说,入境事务处在审查入境旅客时,会按个别情况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该旅客来港的真正目的及是否符合一般入境条件(如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及返回原居地所需的证件或入境许可)等。入境处并无备存因曾在港行乞或非法筹款而被拒入境旅客的数字。
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26A条“乞取施舍”罪,进行行乞活动的人士如属第一或第二次定罪,可处罚款二千元及监禁一个月;如属第三次或其后定罪,可处罚款二千元及监禁12个月。除此以外,因应个案的情况,若行乞活动涉及恐吓、扰乱秩序等,有关人士亦有可能干犯其他罪行,例如《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26B条“以恐吓方式行乞”罪,最高刑罚为监禁18个月、《公安条例》(第245章)第17B条“公众地方内扰乱秩序行为”罪,最高刑罚为第二级罚款(即港币五千元)及监禁12个月等。警方会密切留意行乞活动的情况,包括有关罪行的罚则能否达致阻吓作用,并按个别案件的情况采取执法行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