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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认识维护国安的宪制责任
http://www.CRNTT.com   2023-08-18 22:45:49


  中评社香港8月18日电/据大公报报导,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七月二十八日拒绝批出临时禁制令禁止四项与一首歌曲有关的非法行为的判决,引起香港社会哗然。律政司此后就相关判决向法庭呈交上诉许可申请。律政司发言人强调:“作为公众利益的监护人,律政司司长申请该临时禁制令是为了履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和保障国歌的尊严。”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判词虽然表示,有关歌曲无疑曾被用作煽动他人分裂国家,而临时禁制令申请所禁止的四项行为都明显是或相当可能构成犯罪行为,但原讼法庭却因为一些并非有说服力的理由,拒绝批出临时禁制令。

  ·司法人员须深刻领会立法原意

  事件令人联想到由黎智英案引发“不具有香港特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是否可以担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判决争议,行政长官去年11月向中央政府提交报告,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香港国安法作出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去年12月就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和四十七条作出解释。这引申出一个重要问题——香港国安法颁布实施三年多,社会上仍有部分人还没有准确领会国安法的内涵、旨意和制定的初衷。

  夏宝龙主任指出,“要深刻领会香港国安法的立法要旨和原意,确保香港国安法得到全面准确、不折不扣的贯彻实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立法、司法机关均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司法人员更需要深刻领会香港国安法的立法要旨和原意。

  事实上,国安法教育的对象不能仅仅限于普罗大众。一直以来,我们强调全社会要加强国安法教育,但对于司法人员的国安法教育,即全面准确理解、不折不扣贯彻实施国安法,却略有不足。这不利于香港国安法的实施,也不利于社会稳定。毕竟在普通法系下,一旦相关判决背离国安法原意,失之毫厘,谬以千里,将对香港国安法的执行产生长期的伤害和影响。

  从高法原讼庭拒绝批出临时禁制令的判决来看,司法人员至少在如下几点需要认真思考,是否与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不一致:

  一是国安法的凌驾性问题。用非涉及国安案件的考量标准来处理此案,对于案件的重要性紧迫性判断,是否有违“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是‘一国两制’方针最高的原则”?二是如何准确理解国安法第四十七条关于行政长官根据国安法发出的证明书对法院有约束力的相关表述,法院应否遵从行政机关的判断?三是司法机构是否主动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四是将言论自由、保障人权与践踏国家安全底线混为一谈,是否妥当?

  香港国安法是一部全国性法律,是在大陆法系下立法,被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在特区实施,也就是在实行普通法系的香港落实。国家安全是中央事权,但作为“一国两制”的特殊性和香港的实际情况,中央通过香港国安法授权香港特区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中央负责处理特区层面难以解决的问题,承担最后兜底责任。换言之,在“一国两制”下,香港国安法落地执行需要通过香港的司法来实现。正是如此,香港司法人员准确理解香港国安法,对国安法融会贯通,更显得重要和迫切。

  对国安法的认识首先是观念问题。国安法绝不是可有可无,也不是一般性质的法律。黑暴带给香港的惨痛教训已经证明,国安才能港安,国安才能家安。世界各国、无论是实行普通法还是大陆法系的国家,都十分重视涉及国家安全的法律。因此,对国安法的认识,首先要认识国家安全具有凌驾性。

  ·确保“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当前世界不太平,而香港的安全局势则更加复杂。香港是国家的“南大门”,也是国家最开放的城市,美西方因此试图将香港当作遏制中国的棋子。当前涉及国安的风险既有看得见的也有看不见的,有政治经济的,也有社会文化、意识形态方面的。未来涉国安案件难免以各种方式呈现,司法人员重视国家安全,深刻领会香港国安法的立法要旨和原意,是现实和客观的需要,如此方能筑牢国家安全防线,对国安案件严格把关,高度严谨,确保案件公正合理的处理,确保国家安全及公众利益得到有效保障,香港“一国两制”行稳致远获得法律的坚实护航。

  维护国家安全人人有责,既要发挥专门机构的作用,也要依靠广大市民的共同参与。全社会每个人都应是维护国家安全的参与者、推动者、受益者,而不是旁观者。有心,才会有力,才会变成自觉。要在全社会加强对香港国安法的学习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全社会维护国家安全的意识。

  作者 陈成炉 江西省政协委员、江西省旅港同乡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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