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 第 19 章第 7 (1)条,争端各方可选择调解:
“争端各方可在任何时候同意自愿采取争端解决的替代方式,如斡旋、调解或调停。此类争端解决的替代方式的程式可以在任何时间开始,并且可以由任何争端方在任何时间终止。
第 7(3)条:
“涉及第一款所提及的程式的诉讼程式以及一争端方在此类诉讼程式中采取的立场应当保密,并且不得损害任何争端方在任何进一步或其他程式中的权利。”
周立新举例说,某些国际争端——例如日本政府早前打算倾倒福岛核电厂癈水倾倒入太平洋,这很可能影响到日本本国及太平洋沿岸众多邻国的生态环境、旅游业与渔民生计。直接受影响的亚洲国家(包括中国,韩国)可以启动调解程序,委任一名或多名调解员与争端各方,找出争议点,探求和拟订解决方案,互相沟通,就解决争议的全部或部分,达成协议。也可以友善邀请直接受影响的太平洋彼岸的加拿大出席调解会议。
周立新说,日本政府若以一己之力不能够解决的核废水问题,若能够得到各国核电工程专家,核废料处理专家,航运专家的协助,便可以把国际争端从以往的“各国通过媒体互相指责至愈演愈烈”的传统模式,转变为新时代的积极国际合作、真心善意寻求解决争议之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