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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中评社 段晓鲁摄) |
第三项因素是选举原则。在我们的主体法例中,一场选举是有一定的规定,从而达致公平、公正。在选举原则中有两大要素:第一是提名期不应该少于14天;第二,一般我认为是竞选期,即提名期完结至投票日之间,亦须要有21天让候选人进行竞选工作。这个14天和21天是现行选举制度中颇有原则性的规定,确保选举公平、公正。前者提名期,当然是让候选人去争取提名,尤其这次行政长官选举增加至每名候选人要争取188个提名,五个界别都须有一定数量的提名票。后者竞选期的21天,是让候选人进行竞选活动,不单要面向1 460多名选民,亦要面向社会大众。不过,大前提是这次押后不会超越现届政府的任期;换句话说,须在二○二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进行选举投票。
考虑了上述因素后,行政会议刚才已同意新的选举投票日是五月八日(星期日),新的选举提名期是四月三日至四月十六日。你从这两组日期可以看到,我们仍然预留了14天作为选举提名期,仍然有21天,即由四月十六日到五月八日的投票日,可以进行竞选工作。接下来的后续工作会由行政会议尽快制订这条规例,一经行政会议通过便会即时生效,然后交由立法会作出“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这规例的内容简单,只是撤销了早前由政制及内地事务局根据《行政长官选举条例》指明的三月二十七日为投票日,改由五月八日取代,所有选举程序都以这新日期为基础,这规例亦会同样撤销由总选举事务主任早前就提名期和其他有关程序上,如提交表格、地点等而作出的公告。
最后我想说,这次亦是一个艰难的决定,因为涉及行政长官选举,但我完全认为这次经过行政会议同意去引用《紧急条例》来押后选举,符合现时香港的实际情况和公众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