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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中评社 段晓鲁摄) |
中评社香港8月11日电(记者 段晓鲁)香港特别行政长官林郑月娥昨日在政府总部召开记者会并回应了有关于《反外国制裁法》的问题,她表示,特区政府会竭力去履行宪制责任,包括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支持将这部全国性的法律,即《反外国制裁法》列入附件三,然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林郑表示,有关全国人大已通过的《反外国制裁法》,目标是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特区政府是有宪制责任去履行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按《基本法》第十八条,全国性法律是可以透过列入附件三而适用于香港。在列入附件三之前会进行谘询,谘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基本法委员会,她亦已经提供了被谘询的意见。特区政府会竭力去履行宪制责任,包括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支持将这部全国性的法律,即《反外国制裁法》列入附件三,然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林郑称,《基本法》第十八条说明,列入附件三并在香港实施是有两个方法,一个是公布,就好像国家安全法是透过公布于即日实施;一个是经过本地立法实施。她提交的意见是支持应该透过本地立法程序来进行,这正是因为她也十分肯定会有外部势力、外国政府或西方媒体会藉此炒作,想藉此弱化香港金融中心的地位,或是各界对于香港的信心,所以本地立法过程将可以澄清和厘清《反外国制裁法》在香港实施的法律框架和法律程序等,更加符合香港的法制要求。
林郑强调,在未有《反外国制裁法》前,如果国家在外交的层面需要作出任何制裁行动,特区政府一如既往会用现有的法律来配合中央。请大家留意,这条法律名为《反外国制裁法》,英文是Anti-Foreign Sanctions Law,是“反”,不是国家做主动,国家不是主动制裁其他地方的人士或机构,是当有人无理粗暴地制裁国家、国家的机关,或者是中央及特区的官员,特区政府必须有反制的能力。
林郑指出,《反外国制裁法》经过全国人大通过后,要处理的是这条全国性法律是否适用于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条说明,如果全国性法律属于非香港高度自治的事宜,这个《反外国制裁法》肯定不属于香港高度自治的范围,因为它涉及外交事项,所以是完全符合《基本法》第十八条,可以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然后成为适用于香港的全国性法律,这是不容争议的,亦是履行特区的宪制责任,维护国家安全、主权、发展利益。她作为行政长官,当我被谘询,我会支持列入附件三;但列入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
林郑亦指出,《国歌法》透过本地立法,《香港国安法》则透过公布实施。这里可以看到有明显分别,前者《国歌法》是真的适用于全国的法律,但套用在香港,可能需要考虑到香港的实际情况;但《香港国安法》其实几乎是为香港而制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所以在草拟准备的过程,已经充分考虑在香港实施时的法律程序和因素。她也曾经说过,在《香港国安法》的草拟过程中,她是全情投入,特区政府给了很多意见,绝大部分获中央采纳,所以在当晚公布实施时,特区政府已经懂得使用这条《香港国安法》;过去一年实施亦很有成效、很顺利,警务处国家安全处在《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获得的额外权力,都应用得很好,就是因为有这个过程。今次情况与《国歌法》类似,是全国性法律,特区政府要套用于香港就必须要考虑香港的实际情况、香港的法律框架和所需的程序,因此她倾向,当然这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为了要确保《反外国制裁法》在香港能够有效、全面准确实施,经过本地立法过程会比较稳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