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5月5日电/据大公报报道,法轮功喉舌《焦点》《明慧周报》头版重提19年前的阻街案胜诉,声称是保障港人示威自由的重要人权案例云云。退休法官黄汝荣引用人权法第16条《意见和发表的自由》,法例列明“发表自由之权利行使,附有特别责任及义务,故得予以某种限制─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或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
黄解读人权法案条例列明行使言论自由不是无限制,是有界限,行使言论自由时,不能影响他人声誉、不能影响社会秩序、不能影响国家安全,才能正当及合法地行使言论自由。法轮功街站的标语、横额的用字呈现侮辱性、侮辱国家,亦影响公共秩序及卫生,可惜政府有关部门仍未执法,社会秩序未回正轨。
“其他市民权利边个保障?”
“我哋行街都有权利不受任何阻碍、骚扰,而家啲法轮功街站标语、枱櫈完全影响我哋权利,法轮功街站占据公众地方,横额,枱櫈摆喺度,技术性属于阻街,食环署唔郁佢,警方又因阻街案嘅裁决,执法又被人批评打压言论自由,呢个恶性循环兜兜转转咁就二十年。”黄指出惟当年的法轮功阻街案推翻原讼庭裁决,多年来影响法庭判案方向侧重保障言论自由,但未有考虑该保障度是否影响他人:“示威者言论自由要保障,其他市民权利由边个保障?”
法轮功文宣污蔑香港国安法打压人权,黄汝荣指国安法强调市民有言论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新闻自由及出版自由,他指出新闻自由及出版自由是人权法例没有涵盖,可见香港国安法充分体现“一国两制”精神。而法轮功街站的“灭共”标语及文宣,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法学教授传健慈直指触犯国安法第20条“分裂国家罪”及22条“颠覆国家政权罪”,退休法官黄汝荣亦相信法庭绝对有机会将此等言行视为颠覆政权罪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