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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高雄市前议长曾丽燕。(中评社 资料照) |
中评社高雄9月25日电/中国国民党高雄市前议长曾丽燕与胞妹等涉嫌以人头助理、低薪高报助理薪资,诈领新台币1330多万元,款项除了用在服务处外,还有缴曾丽燕信用卡费、社团会费、国民党党费及借款等私人用途,检方去年依贪污等罪起诉,高雄地院今天一审宣判,依利用职务诈取财物罪重判徒刑12年,褫夺公权6年。可上诉。
综合台媒报导,曾丽燕今天被高雄地院依公务员利用职务诈取财物等罪,合并重判12年,褫夺公权6年;胞妹曾丽鸿合并判刑3年6月;曾丽燕助理曹雪祯判刑2年2月。可上诉。今天一审宣判出炉,曾丽燕手机关机,未对外回应。
曾丽燕涉诈领助理费案,去年1月遭雄检侦结起诉,检方认定她自2010年起以低薪高报、虚报人头诈领逾1330万元,依贪污等罪起诉她及胞妹等13人。
检方调查发现,曾丽燕自2010年12月25日起历任高雄市议会(县市合并后)3届议员,且于2020年经补选为高雄市议长,但她却涉透过胞妹曾丽鸿办理提领、保管及发放公费助理薪资。
曾丽燕与胞妹2人多次利用遴聘公费助理机会,以虚报人头助理名单或低薪高报助理薪资方式,向高雄市议会不实申领助理费,诈领金额达1330多万元。检方侦查时,曾丽燕辩称是按先前惯例申报,否认有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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