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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政府修两岸条例 明定主权不得做协议项目
http://www.CRNTT.com   2019-03-28 11:45:52


“行政院”发言人Kolas Yotaka(谷辣斯•尤达卡)。(中评社 资料照)
  中评社台北3月28日电/“行政院”院会28日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下称两岸条例)第五条之三修正草案”,明定两岸协商签署政治议题协议,应经“国会”双审议及人民公投之高门槛程序,并明定主权国家地位与自由民主宪政秩序之毁弃或变更,不得作为政治议题谈判及协议之项目,将函请“立法院”审议。

  “政院”表示,本次修法,针对两岸政治议题协商谈判,明定必须由“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协议缔结计划,在开启协商前及缔约后,都须经过“修宪”高门槛的要求“全体“立法委员”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员四分之三之同意”,再由“行政院”将协议草案交付全国性公民投票通过,始为通过。以“修宪”门槛的“国会”双审议,再加上公投程序,来落实谈判公开透明、“国会”监督及人民参与。

  陆委会强调,面对严峻的两岸局势,陆委会依据蔡英文揭示的“四个必须”及“三道防护网”原则,推动修正两岸条例,研拟有关两岸政治议题协议监督程序的修法草案,内容包括两岸间涉及政治议题之协议,须由“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协议缔结计划及宪政或重大政治冲击影响评估报告,并完成事前、事中及事后民主监督程序,经“国会”双审议、举行听证、全国性公民投票程序,获民主充分授权始得签署协议及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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