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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权:只许苏贞昌放火 不准陈长文点灯?
http://www.CRNTT.com   2019-10-29 09:57:32


 
  对此,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有更严格的规定,其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六款情形之一,审判中未经选任辩护人者,审判长应指定公设辩护人或律师为被告辩护:一、最轻本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二、高等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三、被告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无法为完全之陈述者。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经依通常程序起诉或审判者。五、被告为低收入户或中低收入户而声请指定者。六、其他审判案件,审判长认有必要者。前项案件选任辩护人于审判期日无正当理由而不到庭者,审判长得指定公设辩护人或律师。陈同佳的案情符合上述第一和第二款的规定,因而有权聘请辩护律师。经在狱中引导陈同佳洗礼信教的香港圣公会教省秘书长管浩鸣牧师的引介,陈长文律师同意出任陈同佳的辩护律师,这完全是依法行事。而苏贞昌却攻击是“魔鬼”,其实他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而且,按照他的逻辑,此前他作为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就是“魔鬼”。

  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还规定,强制辩护案件或经指定辩护人案件,辩护人未到庭辩护,不得审判;第三百七十九条规定,倘是在辩护人未到庭辩护而径行审判者,判决当然违背法令。同样,已选任辩护人但法院未合法通知其到庭,其诉讼程序也是违背法令。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立法院”三读通过《刑事诉讼法》条文的修正案,增订第三十一条之一,对此程序有更严格的规定,以更好地保障被告的权益。

  苏贞昌作为职业律师,应当对于上述原则和规定,瞭如指掌,而且在执业的过程中,也充分运用了上述规定。当年与苏贞昌一道为“美丽岛事件”被告义务辩护的谢长廷,后来还为杀害白晓燕的陈进兴辩护。但苏贞昌现在却故意“忘记”这些作为律师“搵食”的主要法律“工具”,相反还要干预司法独立,才是真正的“魔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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