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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党发言人、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丽玲。(中评社 卢诚辉摄) |
中评社桃园7月13日电(记者 卢诚辉)民进党籍前海基会董事长郑文灿因桃园市长任内土地开发案涉贪11日遭收押禁见,其委任律师11日晚间提出抗告,12日高院已驳回抗告,且不得再抗告。新党发言人、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丽玲接受中评社采访表示,郑若坚持不认罪,恐怕得在看守所内度过整个夏天,最快也要羁押期限4个月后才有可能被放出来。也就是11月7日立冬后3天的11月10日才能结束羁押,但地院也可能接续再延押。
陈丽玲分析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项规定,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为2月,得延长羁押1次。若郑文灿坚持不认罪,不但得被羁押到4个月起诉后,地院审理时还可能继续接押。根据第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项规定,审判中的羁押期限为3个月,延长羁押期限则为2个月,羁押次数会因触犯罪名轻重以及审级不同而有异。
就触犯最重本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第一、二、三审的延长羁押次数分别是3次、3次、1次。而触犯最重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第一、二、三审的延长羁押次数刑事诉讼法上并无规定,因此原本是无限制,但刑事妥速审判法立法后则于该法第5条第2项规定,第一、二、三审的延长羁押次数分别是6次、6次、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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