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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田飞龙析全国人大涉港决定
http://www.CRNTT.com   2020-05-24 00:10:04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图片来源:大会直播信号)
 
  中评社问: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将审议《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决定(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并作了说明。您如何看待中央选择在此时作出这样的决定?

  田飞龙:全国人大决定以香港国安法为议题,以及政府工作报告提及香港国安立法事宜,有两个非常重要的背景:其一,香港反修例运动暴露香港国家安全制度漏洞已到了非修补不可的程度,而香港本地自治能力难以完成这一任务;其二,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香港的国家安全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将之纳入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体系之中,两会议程落实这一要求,符合中国宪法政治的运作原理。

  决定草案以香港国家安全为主体,集中在“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上进行框架立法,并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具体立法。这意味着:其一,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直接为香港国家安全立法,是依宪治港的体现,相关立法对香港基本法秩序进行规范扩展;其二,立法凸显“执行机制”,折射出国家立法者对香港“有法不依”、安全秩序脆弱性的评估,引入的新法将在执行机制上进行严密的制度设计,并可能与香港本地执法机制相整合,形成更有力的执行体系。

  香港本地已缺乏意愿和能力完成国安立法,但国家安全的法律保护刻不容缓。拖延了23年的安全立法,最终由中央直接承担制度建构的责任。不过,此次立法并非大包大揽,而是选择在香港发生的4种最为典型及具有破坏性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分裂、颠覆、暴恐、干预)进行典型规制和惩罚。

  中评社问:港版国安法与23条立法在内容上是否会有差异,两者是什么关系?

  田飞龙:要注意是,中央直接立法并不取代23条本地立法,但起到示范、监督和促进的作用。中央先行一步,既是对香港本地立法未能完成的弥补动作,也是承担中央兜底管治责任的主动作为。

  中央始终是“一国两制”的唯一立法者和最终守护者,此次国安立法再次验证,与中央直接立法相关,相关本地立法仍有推进与配合之责任。中央的作为并不豁免特区政府应当承担的宪制性责任,香港特区政府仍有宪制义务在23条及全国人大决定的框架下继续完成相关本地立法,完善本地执法机制,履行与其宪制性地位相称的国家安全制度建设与执法责任。

  香港社会应当利用好这一次中央主导推进国家安全立法的制度建设契机,输入香港各界的利益表达和制度化建议,与中央共同完成“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中这一关键性制度任务的塑造性工作,体现爱国者治港的具体智慧、作为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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