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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瑜正式敲槌,通过《“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修法草案三读。(中评社 张嘉文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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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韩国瑜宣布三读前,绿委运来30几包纸类垃圾,往主席台方向丢。(中评社 张嘉文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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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韩国瑜宣布三读前,绿委运来30几包纸类垃圾,往主席台方向丢,蓝委用字板挡住。(中评社 张嘉文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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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瑜顺利宣告表决后,蓝白以人数优势胜出,三读通过《“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中评社 张嘉文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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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委们在议场内呼口号。(中评社 张嘉文摄) |
强化人事同意权:“立委”须记名投票表决,审查期间不得少于一个月,审查过程应举行公听会。被提名人违反规定,例如答覆不实、隐匿资料或提供虚伪资料,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锾。
“国会”调查权:得经“立法院”会决议,设调查委员会,或得经委员会决议,设调查专案小组,对相关议案或与“立委”职权相关事项行使调查权及调阅权。得要求政府机关、部队、法人、团体或社会上有关系人员提供相关文件。“立法院”提出调阅文件时,拒绝、拖延或隐匿不提供相关文件,可处新台币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锾。
“国会”听证权部分,“立院”得依“宪法”规定举行听证会,应邀出席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席。无正当理由缺席、拒绝证言等得经院会决议,处新台币1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锾。出席听证会的政府人员如为虚伪陈述,依法追诉刑事责任。出席听证会的社会上有关系人员为证言时,为虚伪陈述者,得经“立法院”院会决议,处新台币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之罚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