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清算市场开放已具备法治环境
文章表示,2019年3月15日通过的《外商投资法》全面确立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外资准入管理模式;其后的《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取消了此前实行的外商投资备案制,在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实现了内外资准入的彻底并轨,从而为银行卡清算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准备了更加充分的法治环境。
在此基础上,《经贸协议》第4.4条规定,在美国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包括寻求以外商独资实体身份开展经营的提供者)提交筹建银行卡清算机构申请后,中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在受理后90个工作日内应就申请作出决定;在美国服务提供者报告其已完成筹备工作后,中方应在1个月内受理该服务提供者的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申请,并就该申请作出决定。简言之,《经贸协议》一方面重申和确认了中国自《决定》以来的对外开放承诺,另一方面对主管机关的审核流程提出了更加具体明确的要求。
2020年2月11日,人民银行宣布通过万事网联公司的银行卡清算机构筹备申请;后者是美国万事达和网联共同设立的合资公司,作为市场主体申请筹备银行卡清算机构和运营万事达卡品牌。这标志著作为全球第二大卡组织的万事达也正式进入中国市场。在主动有序扩大金融业开放的主基调下,可以预期银行卡清算市场对外开放的步伐将会更加快速、平稳。
与此同时,银行卡清算市场的国内有序竞争问题也值得关注。如上所述,根据人民银行的相关要求,目前支付机构受理的涉及银行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全部由网联处理。但这一模式无法适用于外资银行卡清算机构。根据“电子支付服务案”的专家组裁定,“电子支付服务”是指为所有种类的支付卡交易提供的电子支付服务,而“支付卡”则又包括“银行卡、信用卡……以及与该种卡……相对应的唯一账号”。换言之,此处所指的“支付卡”,不仅包括有形的银行卡,还包括与银行卡相对应的银行账号。据此,主管机关显然无法将外资银行卡清算机构排除在网上清算业务之外。
但若在对外资银行卡清算机构全面开放的同时,继续维持现有的银联、网联分治模式,则实质上使外资机构获得了某种意义上的超国民待遇。进而言之,由于网联并不属于《决定》所定义的“银行卡清算机构”,因此按照上述标准,其现有业务模式严格来说是存在一定问题的。未来是否取消网上网下“划断”安排,要求网联运营自有品牌银行卡,或者作出其他相应安排,无疑需要有关方面尽早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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