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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德权:立法为禁止故意侮辱国歌
http://www.CRNTT.com   2019-02-20 15:07:07


 议员:维护国歌尊严是应有之义

  民建联葛佩帆表示,同意尽快立法,因为国歌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维护国歌尊严是应有之义,而条例草案清晰易明,但有反对派恐吓市民。她期望政府解答,如果有市民经过奏唱国歌的场合,市民是否要立即肃立的问题。

  聂德权回应称,条例只是指引性条文,参与及出席人士当守的礼仪就是肃立及举止庄重,并无不尊重国歌的行为。举例而言,如果坐在茶餐厅,而电视正播放国歌,坐在茶餐厅的人并不是参与及出席有关场合的人。若果是经过有关场合的人,又会否面对罚则,就要视乎有关人士是否有公开及故意侮辱国歌的行为。此外,执法部门又要搜集足够证据才可以提出检控,即使检控,法庭亦要考虑是否有足够的合理怀疑,所以有多重机制。

  民主党邝俊宇质疑,除了列明九个场合之外,还有哪些场合需要奏唱国歌。聂德权回应指,附件三所胪列的场合是需要奏唱国歌的场合,而条例草案亦胪列某些场合不适合奏唱国歌。至于其他活动,由主办单位决定是否奏唱国歌。无论谁决定奏唱国歌,只要出席者或参加者做出公开及故意侮辱国歌的行为,就有机会要负上刑责。只要没有公开及故意侮辱国歌,就不会受到刑罚。

  公民党杨岳桥声言,要靠立法方式使人尊重国歌,这样不是真正尊重,而侮辱的定义亦含糊,因为国歌是存在于空气,属于触不到的事。

  列明侮辱定义为法庭提供基础

  聂德权强调,有些人公开及故意侮辱国歌的行为,若果没有罚则的话,就起不了阻吓作用,社会亦觉得不能接受。至于侮辱的定义,这不是含糊,现时不少法例都有使用侮辱或类似的词语,而这些法例当中,没有为侮辱写下定义,而是根据语境去解释,法庭亦有累积经验。今次条例草案亦有写明侮辱的定义,为法庭提供清晰基础。

  (来源: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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