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
进一步健全优化
是否具有高效、专业的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是一地营商环境的重要标志。从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指标来看,执行合同是其中一个关键指标,主要用来衡量一个城市解决商业纠纷的时间消耗与经济成本。
新片区在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的一个重大突破是,允许境外知名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在新片区内设立业务机构,就国际商事、海事、投资等领域发生的民商事争议展开仲裁业务。这些机构的落户,将为新片区、上海乃至全国的涉外纠纷解决提供新的更便利的选择,有利于依照国际惯例和国际规则解决商事纠纷,进一步增强上海对外国投资者的吸引力。当然,国际知名仲裁机构落户新片区,必须接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监管。《办法》中对境外仲裁机构的登记程序做出指引性规定,相关的管理细则也在制定过程当中。
探索数据流动和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新片区在建立以投资贸易自由化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当中,除了聚焦投资自由、贸易自由、资金自由、运输自由、人员从业自由之外,还强调数据的有序流动和信息的跨界联通,从而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联合国贸易与发展组织的《全球投资报告》指出:数字经济是全球投资增长和发展的主要动力,它可以提升所有行业的竞争力,为商业和创业活动提供新机会,帮助企业进入海外市场和参与全球电子价值链,也为解决可持续发展问题提供了新工具。数据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重要生产资料,建立数据收集、储存、流动、交易制度对促进数字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办法》明确,聚焦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和总部经济等关键领域,试点开展数据跨境流动的安全评估,建立数据保护能力认证、数据流通备份审查、跨境数据流通和交易风险评估等数据安全管理机制。跨境数据流动(Transborder Data Flow, TDF),简而言之,是点对点的跨越国家疆界的数字化电子数据传递。跨境数据流动是经济全球化与数字化的伴生物。在层出不穷的新技术、新应用背景下,数据流动为经济发展带来了机遇和福祉,但也带来新的风险和威胁。
数据流动管理制度的构建,涉及数据主权、隐私保护、法律适用与管辖乃至国际贸易规则。为此,新片区选择重点领域,试点开展数据跨境流动,并建立完整的数据安全管理机制,对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合理把握数据流动与信息安全的关系,具有重要的探索意义。
全面提升风险防范和安全监管水平
只有“管得住”,才能更“放得开”。新片区对标国际上公认的竞争力最强的自由贸易园区,选择国家战略需要、国际市场需求大、对开放度要求高,但其他地方又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重点领域,实行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开放政策和制度。可以说,新片区实行的是前所未有的开放政策,必须要坚持风险防控的底线,加大开放型经济的风险压力测试,从而为长远发展夯实基础。《总体方案》也要求加强法治建设和风险防控,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扎实推进各项改革试点任务落地见效。
为此,新片区管理办法以分类监管、协同监管、智能监管为基础,构建了全方位的风险防范体系。首先,在监管体系方面,在自贸试验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推动形成市场主体自律、业界自治、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综合监管体系。其次,加强对重点领域的监管。聚焦投资、贸易、金融、网络、生态环境等重点领域,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行业管理、用户认证、行为审计等管理措施,实施严格监管、精准监管和有效监管。再次,推行信用分级管理。新片区实施经营者适当性管理。完善信用评价基本规则和标准,按照守信便利原则,把信用等级作为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和制度便利的重要依据。最后,实行智能化监管。新片区建立涵盖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区内企业和相关运营主体的一体化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实现监管信息互联互认共享,在风险研判和防控中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应用,实现全流程的风险实时监测和动态预警管理。
必须特别提及的是,《办法》把《总体方案》的“守法便利”改为“守信便利”,虽仅一字之差,却大有不同,把守约也纳入了守信范畴。这样,在新片区的营商活动,守法守约,都会赢得良好的评价。新片区要做的是,如何按照比例原则、关联原则与合法原则,合理界定联合惩戒的范围,避免信用惩戒泛化,伤害了新片区的经济活力。
政策措施:从优适用与自动适用
WTO框架下的最惠国待遇,是一项非常管用的制度安排,关键在于其自动触发机制,即一个缔约方给予另一缔约方的任何优惠、特权与豁免,均立刻、毫无条件地适用于其他所有的缔约方。这是一种横向自动适用的规则。
另一项规则,是我们在科隆自贸区访谈时了解到的,巴拿马以后出台的政策甚至是针对其他区域的政策,只要更有利于科隆自贸区的发展,自贸区即自动适用。这是一种纵向自动适用的规则。
新片区作为更具国际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特殊经济功能区,实行的是最便利、最开放、最特殊的政策措施。此次立法,充分借鉴了前述横向与纵向自动适用规则。原则上,上海的重大改革举措优先在新片区试点,上海支持浦东新区改革开放再出发的政策举措,在新片区也全部适用。同时,考虑到将来本市会在其他区域、领域出台一系列对外开放、人才引进、行政服务改革等政策措施,为了保持新片区的政策优势,《办法》确立了政策从优适用原则,即本办法施行后,本市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对企业和人才的支持力度优于现有制度的,只要有利于新片区发展的,新片区可以直接适用,从而始终保持新片区处于制度高地。
当然,我们也应当意识到,《办法》的出台,只是新片区法治保障的第一步,为新片区管理机构挂牌运作和相关改革任务的推进落地,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支撑。随着改革试点工作的深入推进,除了可以进一步修订完善或者提请人大立法外,还有诸多的法治保障任务,有赖于立法、司法、执法等法律职业共同体相互协作、共同努力。例如,《总体方案》中明确,新片区的各项改革开放举措,凡涉及调整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按法定程序经全国人大或国务院统一授权后实施。这一表述体现了十八大以来国家在推进改革过程中一以贯之的“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因此,当前一段时期,一项重要的法治保障任务就是进一步梳理在《总体方案》落地过程中,需要国家法律授权的事项,并进一步探索优化授权程序和方式,研究以清单式批量申请授权以及备案式授权的可行性。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作为法律人,我们要基于价值判断,运用技术能力,为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与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新高地而努力。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罗培新、常江(作者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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