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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的核心 是优化投资者友好型法治环境
http://www.CRNTT.com   2019-03-17 09:32:53


 
  优化投资者友好型法治环境需要协同共治

  文章指出,优化投资者友好型法治环境是关系千家万户的民生工程、立足长远的经济工程,多赢共享的诚信工程、促进和谐的社会工程,标本兼治的法治工程。要按照协同共治的理念,深度整合立法、执法、司法、行业自律及社会监督等社会资源,全面打造投资者友好型的立法体系、监管体系、司法体系、企业自治体系、行业自律体系、社会监督体系与第三方学术独立评价体系。
 
  就投资者友好型的立法体系而言,建议加快《证券法》修改步伐,完善公众投资者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具体而言,为有效制裁失信者、赔偿受害者、奖励维权者、阻遏失信行为、警示资本市场各方、教育全社会、慰籍公众心理的七大功能,应在《证券法》中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为实现投资者低成本维权的梦想,建议引进公益诉讼制度,允许法定公益机构可在公众投资者利益严重受侵的证券民事案件中直接担当公益诉讼原告。此外,鉴于中小投资者所处的信息落差地位,为降低维权成本,建议《证券法》对公众投资者针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全面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和因果关系推定制度,由作为被告的违法行为人自证清白。

  就投资者友好型的行政监管体系而言,建议创新资本市场监管体制,实现协同监管、信用监管、精准监管、靶向监管、法治监管、透明监管、民本监管。按照“放权、赋权与维权”的理念,充实监管权限,强化监管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消除监管盲区与监管套利现象,铸造监管合力,弘扬股权文化,提升监管公信力。监管者既要尊重与鼓励资本市场自治创新,也要努力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制止和打击损害投资者权益的不法行为。监管的目的不是取代市场,而是激活与康复市场,构建多赢共享的现代资本市场生态文明。

  就投资者友好型的司法体系而言,法院要对各类证券民事案件开门立案、实现对投资者权益的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与精准保护。建议在证券纠纷领域继续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废除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中的行政处罚前置程序,鼓励适格股东以自己名义、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而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案件(如短线交易赔偿等)。要确保每份裁判文书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市场的检验、社会的检验、历史的检验乃至国际社会的检验,真正取得法律效果、道德效果、政治效果、市场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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