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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院认柯收210万 小沈1500不成立
http://www.CRNTT.com   2026-03-26 16:30:42
柯文哲。(中评社 张颖齐摄)
民众党主席黄国昌。(中评社 张颖齐摄)
威京集团主席沈庆京。(中评社 张颖齐摄)
  中评社台北3月26日电(记者 张颖齐)台湾民众党前主席柯文哲涉京华城案,台北地方法院26日作出一审判决,依违背职务收贿、公益侵占及背信罪,判处17年有期徒刑,褫夺公权6年。审判长江俊彦宣示主文时指出,法院认定柯文哲收贿威京集团主席沈庆京的新台币210万元成立,但检方主张的“小沈1500”万元部分,因缺乏补强证据,不予采认。

  依据北检指控,柯文哲于台北市长任内多次与威京集团主席沈庆京私下会面,并在京华城案审议等敏感时点,收受以人头名义捐赠210万元款项;USB档案中,也记录沈庆京交付1500万元内容。

  审判长江俊彦于宣判主文结束后表示,柯文哲、沈庆京涉犯违背职务行、收贿罪,是指收贿210万元部分,有对价关系存在,本质上就是有“前金后谢”,金额多少不是定罪关键,1500万元部分是供述证据,在法定证据分类上属于被告审判外不利于己的供述,依刑事诉讼法156条之2不是法官可以自由心证认定的,没有补强证据下,法官不能认定犯罪事实。

  合议庭由审判长江俊彦、受命法官许芳瑜、杨世贤宣判,江俊彦说明,所谓1500万元金流,属于被告审判外不利己的供述证据,依《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能仅凭单一供述作为定罪依据,必须有其他补强证据佐证。在相关证据不足情况下,合议庭无法认定该部分犯罪事实成立。至于210万元部分,法院认为已具备相当证据链支持,足以构成收贿罪。

  江俊彦并指出,“前金后谢”在实务上并不罕见,且金额高低并非判断是否成立行收贿的唯一标准,即使金额较低,只要具备对价关系,仍可构成犯罪。

  京华城全案由台北地检署侦结起诉,柯文哲遭台北地检署刑28年6月,起诉书长达近900页,涉及被告多达11人,历经1年多年司法攻防,法院26日仅先宣示判决主文,据瞭解完整判决书多达数百页甚至近千页,仍需数日校对后才会正式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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