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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行政院”外观。(中评社 资料照) |
中评社台北12月26日电/台“行政院会”26日拍板《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除要求“立委”赴陆需须经由“内政部”会同相关部会组成的审查会许可外,公务员部分赴陆部分,从原先简任第10职等不用许可,修改成也须经所属机关许可才可赴陆。
现行《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规定,政务人员、“直辖市长”、县市长、相关涉及“国家安全”等利益或机密业务的人员,进入大陆地区应经申请,并经“内政部”会同“安全局”、“法务部”、大陆委员会及相关机关组成之审查会审查许可。未涉及“国家安全”、利益或机密之简任或相当简任第11职等以上之公务员、警监三阶以上之警察人员等应经主管机关许可后,始得进入大陆地区。
现行《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并未规范“立法委员”赴陆,“行政院会”今天将讨论、通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扩大规范范围。草案说明提及,民选公职人员赴大陆地区交流资讯不透明,民众无从监督。对于因职掌接触涉及“国家安全”、利益或机密业务者,赴大陆地区的管制也未尽完整,因此提出修法草案。
草案增订10职等以下未涉密公务员赴陆须经所属机关许可,同时明定“立委”与因业务上知悉、持有及保管“国家机密”的人员等赴陆,须经“内政部”联合审查会许可。
草案并要求,民选公职人员赴陆如有接触大陆地区党务、军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机关(构)、团体等情形,应于返台后将接触的时间、地点、事由、过程等相关资讯提供权责机关,由权责机关公开揭露。
另外,草案明定,依“国家机密保护法”核定“国家机密”、办理“国家机密”事项业务或因业务上知悉、持有及保管“国家机密”的人员若未经许可赴陆,将由“内政部”处新台币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