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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会现场。(中评社 庄亦轩摄) |
中评社台北12月19日电/“立法院”去年12月20日三读通过《宪法诉讼法》修正案,拉高大法官评议门槛,赖清德今年1月公布施行,参与评议大法官人数不得低于10人,宣告“违宪”时,同意“违宪”宣告的大法官人数不得低于9人。“宪法法庭”今天做出114年(2025年)宪判字第1号判决,《宪诉法》修法“违宪”,但仅有5位大法官署名公布。随后,蔡宗珍、杨惠钦及朱富美三位大法官共同提出一份不同意该判决的公开法律意见书,直指“宪法法庭”未依法合法组成,欠缺作成判决之审判权限,并就该判决的合法性提出严正质疑。
三位大法官意见书明确主张,“宪法法庭”未依法合法组成时,自始不具审判权,由5位大法官署名作成之判决,依法不生效力。“宪法法庭”是否具有作成判决的权限,关键在于法庭本身客观上是否依法合法成立,而不在判决内容如何试图自圆其说。
今年初修正生效的“宪法诉讼法”明文规定,“宪法法庭”作成判决须有大法官至少10人;然而目前在任大法官仅8人,依法无从成立“宪法法庭”。
意见书特别强调,修正后“宪法诉讼法”新规定作为“总统”明令公布的有效法律,非经“立法院”依法变更、废止,或由合法组成之“宪法法庭”依法宣告其失效前,对“宪法法庭”及大法官均具有绝对拘束力;即便成为“宪法”审查标的,其效力亦不因此丧失或“暂停”。
意见书认为,由5位大法官署名作成的“114年宪判字第1号判决”,形式上一望即知不符法定人数要件,属显然无效。三位大法官强调,大法官或“宪法法庭”不具所谓“组织自主权”,亦无得以“程序自主权”为名,自行决定或变更“宪法法庭”合法组成要件的权限。
针对有特殊急迫性或时限性案件,三位大法官特别指出,法理上原可考虑类推适用“宪法诉讼法”第30条第5项规定,作为例外依法合法组成“宪法法庭”之可能途径,惟该见解未获其他大法官支持,未被采行。对于“宪法法庭”无法正常运作之现实困境,意见书认为根源在于大法官缺额之事实层面,根本解决之道,应在于依“宪法”程序补足大法官缺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