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工程技术可行性,如果想以工程技术克服自然环境障碍,经0403强震洗礼后的太鲁阁地区,即可证明人定难以胜天,尽管持续进行边坡稳定工程,然而每回只要大雨就有土石崩落危及行车安全之虞。
第四是社会经济环境可行性,人口在五万人以下城镇,如果当地未能有稳定的就业型态,一旦交通可及性提高,将造成人口外流。花东地区多靠观光收益,当太鲁阁景区未恢复前,花莲如无新的地方产业可以支持民众就业,方便的交通恐加速青壮年到外地谋生,使得当地人口更加老化,反不利地方发展。且目前已有荒野保护协会、地球公民基金会等20多个环团声明反对,并要求“国会”撤回花东三法。
最后是立法前例,交通建设计划案系属行政权,并无法案规定,建议可于委员会做成决议或者预算审查时提出附带决议。个案计划用专法立法之前例甚少(特别条例有前例可循)。实际上,花东快、国六东延、高铁延伸东部3项交通建设,目前都已在“交通部”进行评估,是否有必要设立专法有待商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