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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院外观一隅。(中评社 资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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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院”说,“立法院”调查权依释字第585号解释意旨,是为取得行使职权所需相关资讯的辅助性权力,本应受有限制,且非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诉追,与监察调查权及司法侦查权的行使有别,不应重迭,立法、司法和监察调查权的行使过程,也不应互相影响或妨害,造成行政机关和公务员无所适从的情形,影响五权“宪法”体制运作。
“监察院”表示,经审视刚表决通过的“立法院”职权行使法,部分条文已影响监察核心职能,涉违反权力分立,“监察院”无法接受,各界也应审慎严肃以对。
“监察院”指出,依释字第729号等解释意旨,为保障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对于侦查中的案件,“立法院”不得向其调阅相关卷证。同理可证,如法院审判中案件及“监察院”调查中案件,自非属“立法院”调阅卷证的对象。
“监察院”也说,第6届“监委”就任至今,已收受人民陈情书状超过5万6000余件,提出900多案的调查报告,提案纠弹近150人,凸显监察权在“监察院”有效行使的价值与重要性。固然“宪法”几经增修,“宪法”所设计的权力分立、平等相维原则仍始终维持不变。
“监察院”指出,五院同为宪政机关,应依循宪政惯例,相互尊重,任何宪政机关职权行使应系诸于“宪法”与大法官历次解释画定并允许的框架,才是民众期待的“民主法治国家”的正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