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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调解院与香港:共赢、挑战与未来发展
http://www.CRNTT.com   2025-12-04 15:36:44


2025年10月21日,行政长官李家超出席国际调解院总部大楼举行的国际调解院开业仪式表示。
  中评社╱题:“国际调解院与香港:共赢、挑战与未来发展” 作者:伍俐斌(广州),中山大学粤港澳发展研究院/港澳珠三角研究中心教授、中国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港澳和海外统战工作理论广东研究基地研究员;毛嘉琪(广州),中山大学粤港澳发展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国际调解院是中国发起成立、专门提供调解服务的政府间国际法律组织。香港具有“一国两制”的制度优势、人才优势和完善的法律服务基础设施,可以助力国际调解院高效运行。国际调解院落户香港,为香港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和加快实现由治及兴提供了发展新机遇。国际调解院落户香港,也需要应对来自地缘政治和调解制度自身的诸多挑战。

  2025年5月30日,《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的签署仪式在香港举行。来自亚洲、非洲、拉美和欧洲的85个国家和近20个国际组织的高级别代表出席,其中33个国家现场签署公约。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批准《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国际调解院由中国等19个国家共同发起,是发展中国家为国际社会贡献的国际法治公共产品,也将是世界上首个专门以调解方式解决国际争议的政府间国际法律组织。根据《联合国宪章》第33条第1款的规定,调解是与谈判、调停、仲裁、司法解决等并列的和平解决国际争议的方式,因此国际调解院是落实《联合国宪章》的重要机制,对完善全球治理、促进世界和平和国际秩序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第8条,国际调解院总部设立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国际调解院选择落户香港,绝非偶然。香港法治和专业服务能力等是香港可以助力国际调解院顺畅履行职能、发挥预期作用的重要优势,同时国际调解院也为香港由治及兴、服务国家带来了新机遇。

  一、香港助力国际调解院的优势

  法治是香港的核心价值之一,亦是香港赖以成功的基石。香港在“一国两制”方针下保持独特优势,不仅在金融、贸易等领域拥有丰富的专业人才,而且在争议解决方面拥有众多高素质的法律服务人才。香港还具有成熟的法律服务基础设施,这构成国际调解院在香港运行所需的政治经济法律基础。

  (一)“一国两制”制度优势

  “一国两制”的制度优势使香港成为国际调解院的优选地。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条的规定,香港保留普通法制度,保持其作为中国境内唯一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独特性。普通法系国家中有许多是国际商贸、国际金融较发达的国家,每年都有数量庞大的涉外民商事纠纷及其衍生的解决需求,相当比例的国际争议当事人更为信赖普通法及其司法制度。在“一国两制”制度安排下,香港既完整保留了普通法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又有毗邻内地的地利之便,较之其他普通法法域更加熟悉内地法律制度和社会情况,不少法律从业人员有普通法和内地法的双重背景并可在内地进行执业。香港还是国家涉外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中央政府坚定支持香港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支持其以“中国香港”名义与世界各国、地区、国际组织积极开展各领域交流合作。这一切都使得香港在解决国际法律纠纷方面,尤其是解决涉内地的国际法律纠纷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制度和政策优势。

  具体到调解领域,中央政府近年来持续出台优惠政策措施,支持香港调解人员和调解组织跨域开展执业,围绕香港调解组织和调解人才进内地、“港式”调解模式的借鉴和引进等关键议题展开积极探索,以实际行动助力提升香港调解事业在内地、澳门乃至亚太地区的影响力和辐射效应,进一步增强其在跨境纠纷解决上的竞争力。近年来,粤港澳大湾区的内地法院、仲裁机构已广泛开展聘任港籍调解员参与案件调解工作的创新实践,为香港调解人员在内地执业提供便利。2021年,粤港澳三地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制定《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资格资历评审标准》和《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专业操守最佳准则》,促进三地在调解员的选任和评定等方面的标准化。2022年,粤港澳三地司法行政部门又联合制定出台《粤港澳大湾区跨境争议调解示范规则》,进一步推进三地调解规则的衔接、促进跨境争议以调解方式解决。2024年5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印发了《关于吸纳港澳调解组织成为粤港澳大湾区特邀调解组织的试点方案》,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和前海法院进行试点,首批引进香港国际调解中心、香港调解会、香港和解中心、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等四家香港调解组织入驻内地法院开展调解工作,促进了“港式”调解在内地的扎根。2024年12月,粤港澳三地司法行政部门发布《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名册(2024年)》,名册所列的146名调解员中共有49名来自香港。

  综合来看,香港正是在“一国两制”框架下,通过背靠“一国”、善用“两制”,从而不断扩展自身调解事业的发展空间、持续提升域外影响力,有潜力成为涉内地和普通法国家间各类纠纷的“超级调解人”,这为国际调解院落户香港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和政策基础。

  (二)专业人才优势

  香港社会素以法治健全闻名于世,有着高度发达的法律服务业和数量众多的法律专业人员,特别是存在高度职业化的调解员队伍,数量庞大的高素质法律从业者为国际调解院提供了充足的人才保障。香港本地法官以及外籍法官都拥有丰富的普通法审判经验,可通过判例使司法裁判适应经济社会变化,以开放包容的法治体系解决争议,为调解提供专业全面的支持。

  截至2024年12月31日,香港有超过13000名执业律师和大律师,并拥有来自31个司法管辖权的1542名注册外地律师;香港有923家本地律师行和来自21个司法管辖权的94家注册外地律师行。①香港律师拥有的中英双语优势与普通法制度优势相得益彰,可以为国际争议的解决培育和提供大量的法律等专业人才。部分香港律师还有着内港复合背景,熟练掌握内港两地的法律规则和技能,甚至同时拥有内港两地的法律执业资格。香港律师有能力为各类法律纠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尤其有能力为国际或区际法律纠纷提供专业支持,亦可成为理想的调解员人选。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香港还拥有高度职业化的调解员队伍,从业的调解员均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操守。香港调解资历评审协会是香港调解员资质审核和培训教育的专门机构,专职负责受认可调解员的资质标准制定、从业资质审核、业务培训教育等工作。在香港要成为受认可调解员,一般需要完成由香港调解资历评审协会组织的培训课程并通过相应资格考核,只有部分极富调解经验的人士方可申请豁免上述认可程序,因而调解员的职业化、专业化程度较高。由法官、律师、调解员等构成的高度职业化、专业化的法律人才群体,为香港调解事业的持续发展和国际调解院的运行提供了充足的专业人才保障。

  (三)法律基础设施优势

  香港已经成为各大国际争议解决机构集聚地。香港的核心地段中环汇聚着本地、区域及国际法律组织办事处,如1985年设立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2008年设立的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秘书局亚洲事务办公室、2012年设立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2014年设立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等,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港设立了亚太区域办事处,2025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拟在港设办事处。争议解决机构汇聚香港,说明香港的法律服务得到国际社会认可,便于国际调解院与各国政府、国际组织、跨国企业实现高效对接,显着提升国际调解院的运行效能与全球影响力。

  根据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学院发布的《2025年世界竞争力年报》(World Competitiveness Ranking 2025),香港的竞争力在全球69个经济体中排名第3位。在《2025年世界竞争力年报》四个竞争力因素中,香港在“政府效率”和“营商效率”的排名上升至全球第二,在“经济表现”和“基础建设”的排名亦分别上升至全球第六和第七;在竞争力的子因素方面,香港在“税务政策”和“商业法规”排名全球第一,“国际投资”“教育”和“金融”排名全球第二,“国际贸易”和“管理方式”排名全球第三。

  香港历来重视“调解”这一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发展应用,制定实施了一系列与调解相关的激励性制度,还对调解进行了专门的本地立法,为调解提供了完备且运作良好的法律基础设施。香港的调解机制始于1980年,初期围绕建筑工程纠纷、离婚案件进行,至2000年在法院试行后常设这一纠纷解决机制。2009年,香港司法机构制定出台了《实务指示31─调解》的指引性文件,专门围绕调解给予实务指示。依据上述指示,对于无合理理由而拒绝参与调解或未达调解的“最低参与程度”的当事方,法院可作出对其不利的诉讼费用安排,以此引导当事人积极参与调解程序。同年,香港律政司开始推广“调解为先”承诺书活动,向公司、组织、个人等推广签署“调解为先”承诺书,引导承诺人在遇到争议时优先采用调解方式解决。“调解为先”承诺书活动对于在香港社会推广调解作为替代性解纷方式产生了积极影响,目前已有超过一千家公司、组织等签署了承诺书。2010年,香港律政司又制定出台了《香港调解守则》,旨在为调解确立通行标准,保障调解服务质量。

  2013年,香港专门针对调解进行本地立法,制定出台了《调解条例》,为推广调解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提供了明确法律保障。2014年,香港创造性地制定了《道歉条例》,鼓励争议当事人及时通过道歉防止争端恶化、促进争议的和睦解决,为调解解决争议提供了辅助性的法律支持。2015年,香港和解中心设立“香港调解结合中国国际仲裁”机制,在香港执行深圳仲裁机构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2017年,香港特区政府与国家商务部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框架下设立CEPA投资争端调解机制,内地和香港各自指定并公布调解机构及调解员。2017年,《仲裁及调解法例(第三者资助)(修订)条例》允许第三方通过资助仲裁、调解获得回报,香港是继新加坡后第二个进行相关立法的亚太普通法适用地区。

  由是可见,香港的调解机制及配套制度措施,由20世纪80年代发展至今已日趋成熟和完备,在调解人员选任、调解程序的运行、调解当事人利益保障、调解协议的执行、调解纠纷的推广等与调解有关的诸多关键事宜上均做到了有法可依、有制可循。香港存在支持调解工作顺利进行的完备且运作良好的法律基础设施,这是其被选定为国际调解院总部设立地的重要制度优势。

  二、国际调解院是香港的新机遇

  当前香港正积极打造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积极融入国家“一带一路”、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家发展战略,迈入由治及兴新阶段。国际调解院的落户,将为香港实现前述目标带来新机遇。

  (一)国际调解院是香港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新机遇 

  荷兰海牙是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院等重要国际司法机构的所在地,也是国际私法会议的主要举办地,被誉为“和平与正义之城”(the City of Peace and Justice),联合国前秘书长加利使用“世界法律之都”(legal capital of the world)这一表述高度评价海牙在国际法律秩序中的地位。而国际争议解决中心的竞争是近年来国家或地区间竞争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新加坡等地纷纷通过设立国际商事法庭等方式,试图成为领先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明确规定支持“香港建设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国际调解院落户香港,不仅是国家涉外法治建设的重点,而且是香港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重要机遇。

  国际调解院落户香港将完善香港现有的国际争议解决机制,健全“诉讼+仲裁+调解”全链条争议解决体系。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早已提供成熟的国际仲裁服务,使香港在解决国际争议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且获得国际社会广泛认可。国际调解院落户香港,将为国际社会提供更灵活、高效的选择,为国际争议各方搭建平等对话、和平协商、和解互信的可持续平台,降低纠纷解决的公共成本,有利于当事方求同存异、达成共识,以和平方式处理分歧,以对话协商解决争议,以互利互惠摒弃零和博弈,促使香港从“仲裁高地”升级为“诉讼+仲裁+调解”的全能型国际法律枢纽。

  国际调解院将使香港成为高效、和平化解国际争议的首选地。首先,调解充分尊重当事方意愿。国际调解院以中立、非对抗的方式为当事方提供自愿参与、平等对话的平台,尊重当事方意思自治。这是国际调解院与传统国际争议解决机制的核心区别之一。如在投资领域,当事方难以在诉讼或仲裁启动后对程序产生影响,且司法裁判或仲裁裁决聚焦于违约赔偿,当事方协商解决争议的空间小,极易导致投资者、投资者母国、东道国之间的关系疏远甚至破裂。而调解程序的启动、进行、终结、和解协议的方案完全取决于当事方的意见,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方关系。其次,国际调解院受案范围、服务产品更广泛,不仅包括国家间争议,也包括一国与他国国民间的争议以及私主体间的国际商事争议,更好地适应日益复杂的全球治理需求,增强香港作为国际争议解决中心的吸引力。国际调解院充分保障国家主权,《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第25条第3款规定国际调解院对涉及领土主权、海洋划界等涉及主权的争议,尊重国家的排除声明。国际调解院创新了国际争议解决机制,将极大地提升香港作为国际争议解决中心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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