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香港11月17日电/澳门新华澳报17日发表富权文章:“邓万华案”或将引发复杂连锁反应。以下为文章内容。
具有“陆配”身份的花莲县富里乡学田村村长邓万华,因为虽然已经注销大陆户籍,但却无法放弃中国国籍,“内政部”多次发函指令富里乡公所解除其村长职务,乡公所在行政压力下于八月一日作出解职处分。邓万华不服,向花莲县政府提起诉愿,花莲县政府于十月二十九日召开诉愿审议委员会,会中决议撤销原处分,要求乡公所另为适法处理。而就在邓万华是否可以复职进行法理探讨之际,“内政部”却重申,将再行文富里乡公所应依“国籍法”及“中央”主管机关的解释办理解职。
此一事态的后续情况如何?可能将会引发复杂的系列连锁反应。首先可能会因为“法理冲突”而引发“释宪”行动。实际上,在台湾地区,“宪法”是根本法因而也是所有法律的“上位法”,而“国籍法”及《两岸关系条例》、《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地方制度法》都是“下位法”。“宪法”第四条明文规定:“『中华民国』之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而“固有疆域”历来所指,就是包括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在内的整体。也因此,《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才会将人民划分为“台湾地区人民”与“大陆地区人民”,而不是“台湾人”与“外国人”。依此法理事实,“中华民国”本身就是中国,台湾人自然也是中国人。在这样的“宪法”架构下,邓万华依规注销大陆户籍、领取台湾地区身分证和“护照”,并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当选村长,毫无瑕疵。但“内政部”却要求她提出“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证明,而北京从不承认“中华民国”,因而其原居地的相关机构根本不可能开出“注销国籍”的证明。在此情况下,一个已经依法入籍台湾地区十七年并已经领取了台湾地区“护照”的合法居民,却因为“拿不出一张不存在的文件”而被剥夺公职。这不是法律疏漏,而是政治任意。
实际上,邓万华提起诉愿的理由,就是主张其早已依法取得台湾地区“国籍”,并经“中选会”审核通过参选资格,而且两岸关系非属“国与国”,应不适用“国籍法”中“外国国籍”之规定。
而花莲县政府诉愿委员会在审理后也指出,原处分机关未待“中央”主管机关厘清“大陆地区是否属外国”等法律争议,即径行作成不利处分,违反《行政程序法》有关“一律注意有利与不利事项”之原则,程序尚嫌草率,难谓适法。
因此撤销原处分,由乡公所重新依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