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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刑事案例
http://www.CRNTT.com   2025-06-09 14:51:22


 

  公司团购经理挪用本单位资金487万余元归个人使用

  被告人周某萍系某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地区团购经理。2021年6月,某连锁公司与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一卡通商户合作协议,由周某萍具体负责项目开展。2021年11月,周某萍将某连锁公司账户中的487万余元转入自己账户,并以挂账形式登记在与某科技公司的业务往来名下,转出钱款被周某萍用于归还个人所欠债务、日常开支及出借给他人。2022年3月底,某连锁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对账后发现账款存在大量差额,遂报案。次日,周某萍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2022年8月,周某萍退赔某连锁公司13.8万元。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萍作为某连锁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487万余元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周某萍具有自首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周某萍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周某萍有期徒刑三年;责令周某萍向某连锁公司退赔473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资金是民营企业发展的血脉,资金安全是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民营企业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侵害了民营企业的资金使用收益权,也给民营企业的经营发展带来重大隐患,应依法予以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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