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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融合发展中台胞个人信息保护研究
——以市场主体电子化信息登记同等待遇为例
http://www.CRNTT.com   2025-02-07 18:45:48


表1:市场主体的商业组织形式与登记类型
  中评社╱题:两岸融合发展中台胞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以市场主体电子化信息登记同等待遇为例 作者:刘流(保定),河北大学讲师、国家治理法治化研究中心研究员;冯霞(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台湾法学研究中心主任

  【摘要】两岸融合发展须以台胞享有与大陆居民同等待遇为支撑,而为台胞个人信息提供同等保护则是赋予台胞同等待遇的应有之义。随着大陆市场主体管理部门推行的数字化服务改革持续推进,包括台胞在内的商业活动从事者可全程通过互联网完成市场主体的电子化信息登记,享有同等待遇。台胞作为商业活动从事者进行市场主体电子化信息登记时,在登记类型、登记事项中个人信息的登记范围,以及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中,对于不可附随公示的私密及敏感个人信息和可附随公示的其他个人信息的各自处理规则等各个方面,均享有同等待遇。同时,对于损害台胞个人信息者需承担同等法律责任,以期确保台胞作为商业活动从事者获得同等法律救济的权利,从而使得台胞个人信息保护在市场主体电子化信息登记中获得全方位的同等待遇,深化两岸的融合发展。

  继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为台胞提供同等待遇的战略部署后,习近平总书记出席《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会时,在强调为台胞台企提供同等待遇的基础上,提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重申了两岸融合发展这一理念,同时为了充分发挥福建对台独特优势,2023年9月出台《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 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今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再次强调了深化两岸融合发展的重要性。然而,新时期两岸融合发展的实现,须以台胞在各领域享有与大陆居民同等待遇为支撑。所谓“同等待遇”,强调的是台胞享有大陆居民所享有的、大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设定的权益。①本文从市场主体电子化信息登记为台胞作为商业活动从事者在大陆依法从事商业活动这一首要环节入手,以包括台胞在内的商业活动从事者可全程通过互联网完成市场主体电子化信息登记享有同等待遇为视角,鉴于《民法典》②《个人信息保护法》③《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④生效时间较短,针对台胞所提出的在进行市场主体电子化信息登记时向管理部门提供其个人信息能否得到同等保护的问题,从台胞作为商业活动从事者在个人信息登记范围、处理规则、法律救济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进行深入的分析,为进一步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台胞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理论支撑和实用价值。

  一、台胞个人信息在市场主体电子化信息登记中获取登记的范围享有同等待遇

  作为台胞在大陆依法从事商业活动的前提,市场主体信息登记在实现台胞的同等待遇方面具有重要地位,事关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的大局。市场主体的信息登记,需同等获取登记包括台胞作为商业活动从事者在内的姓名、住所等个人信息才能完成,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实现了市场主体电子化信息登记,与线下纸质登记一样为台胞作为商业活动从事者的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同等待遇。

  (一)台胞作为商业活动从事者申请市场主体电子化信息登记的类型享有同等待遇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7月21日企业家座谈会上所指出的,“市场主体是我国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就业机会的主要提供者、技术进步的主要推动者,在国家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所谓“市场主体”,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系指在大陆地区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由此可知,市场主体本身就是一个集合性的概念,囊括了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活动的各类商业组织形式与登记类型,具体而言,市场主体是指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以及分支机构等商业组织形式,⑤且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上述这些商业组织形式亦可统称为“企业”。

  就台胞作为商业活动从事者投资举办企业成为市场主体而言,与其他商业活动从事者一样需要办理信息登记。国务院于1988年通过了第一部专门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国务院22条》)。该规定要求台胞在大陆投资举办企业时,与大陆居民一样,需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信息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从事商业活动,也就是说,《国务院22条》在市场主体登记这一环节为台胞提供同等待遇开启了先河。在接下来的几年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4年通过了《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以下简称《投保法》),国务院于1999年发布了配套的《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不但提升了保护台胞投资权益的法律层级,而且再次明确了台胞作为商业活动从事者在大陆投资时在市场主体信息登记这一环节享有同等待遇。2021年7月,《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幷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该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包括台资企业在内的所有市场主体应当同等地依照本条例先办理信息登记,然后才能从事经营活动,进一步强调了台胞作为商业活动从事者在市场主体信息登记这一环节中享有同等待遇。

  就台胞作为商业活动从事者投资举办企业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的类型而言,1988年出台的《国务院22条》中,对台胞作为商业活动从事者可在大陆进行投资的市场主体作出了较笼统的规定,即“在大陆投资举办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这一表述同样出现在了1994年颁布的《投保法》中。2019年修订后的《投保法》规定“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举办全部或者部分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取消了合资、合营的限制,拓宽了台胞作为商业活动从事者在大陆投资的企业范围,且未对其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的类型作出限制性规定。2011年颁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而且2022年11月1日生效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三十七条再次重申了台胞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权利。此外,2019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第十五条明确了“台湾同胞可申请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因此,目前台胞作为商业活动从事者在大陆投资时,可以在前述表1展示的市场主体所有商业组织形式的“企业”中择一类型申请登记,且台胞作为商业活动从事者在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类型上享有同等待遇。

  [表1:市场主体的商业组织形式与登记类型]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市场主体信息登记的方式也经历了从传统的纸质时代,过渡到了电子化时代。《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时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中,亦要求市场主体管理部门推行网上办理这一便捷方式,提升公司登记的便利化水平。因此,当前市场主体管理部门全面推行电子化信息登记方式,例如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4年7月24日发布的《关于开展“一标四维”登记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措施》重点任务中提出,不断丰富包括台胞在内的商业活动从事者作为出资人的身份认证数据源,拓宽企业登记全程网上办理范围。当前,台胞作为商业活动从事者在大陆进行市场主体信息登记时,可凭藉其“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以下简称“台胞证”)完成在线身份认证后,全程通过网上提供数据的方式完成手续办理,不但进一步落实了持续提升“台湾居民居住证”使用便利性这一政策性要求,⑥而且为台胞作为商业活动从事者在申请市场主体电子化信息登记这一环节中提供了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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