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香港5月4日电/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左梓钰博士在中评智库基金会主办的《中国评论》月刊326期发表专文《从主体哲学视角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作者认为,主体是独创性的根源,不能抛开人工智能的主体性而单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独创性,“创造主体/权利主体”二分说也不能成立。主体之“死”是对人类背离理性的反思,不等于主体的消亡。现阶段人工智能不具备主体意志,不具备成为拟制主体的根本条件。无论是现在还是未来,法律都无需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并不适宜采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而应考虑此外的路径。文章内容如下:
一、问题的提出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是目前法学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且争议不断。法学界的观点主要分为结果主义论和主体主义论。结果主义论的观点认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和人类作品有一致的客体外观,建议将人工智能拟制为形式主体,将人机互动视为一个创作整体,从而证得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独创性,并由此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1〕主体主义论的观点以“人是法律主体”和“人是创造的主体”作为大前提,否定人工智能的主体性进而否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作品性。〔2〕反对主体主义论的观点指出“人工智能著作权主体资格与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建议将人工智能视为创作主体,但将作品的权利主体与创作主体相分离。〔3〕有学者认为“虽然人工智能不是‘人’,但也不是‘物’。不能因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创作主体不是自然人,就否定其可版权性。将智能作品纳入传统版权分析框架,它实际上是一种人工智能对设计版权的演绎作品”。〔4〕还有观点宣称:“独创性中所谓‘人’的创作这一理解,说到底是一个权利归属问题,它与‘作品是否在表达形式上具备足够的创造性从而享有版权’,是两个不同的问题。”〔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