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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评:负责任传媒绝不应公然美化罪犯
http://www.CRNTT.com   2024-11-23 15:24:01


  中评社北京11月23日电/网评:负责任传媒绝不应公然美化罪犯

  “35+颠覆政权案”日前判刑,45名被告当中的“首要分子”戴耀廷被判囚10年,其余被告判刑4年2个月至7年9个月不等。

  “35+颠覆政权案”本质上是一场有计划、有组织、有预谋的颠覆政权行动,通过瘫痪立法会以达到颠覆夺权目的,这样的行为怎可能如一些被告所说是基本法所容许?法庭的判决表明被告已经干犯了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二条“颠覆国家政权”罪,其行为是犯法,被告们都是戴罪之身,这是案件的核心事实。然而,一些媒体或因为自身的政治立场,或因为其他目的,对于“35+颠覆政权案”报导立场极为偏颇,故意营造悲情,将违法行为说成是“争取民主”,把险恶用心的罪犯美化为“英雄”,这是严重违反传媒操守和道德。

  传媒有立场不足为奇,但在报导上必须客观中立,在大是大非问题上需要紧守底线。香港是法治社会,法治就是香港的底线,犯法就是犯法,更何况是意图颠覆政权,危害国家安全和香港安全的行为?负责任的传媒怎能同情甚至视之作“英雄事迹”,对于煽动参与违法行为的罪犯,怎可能美化为“英雄”?这样的传媒操守何在、底线何在?

  荒谬地营造罪犯“英雄人设”

  法庭对于“35+颠覆政权案”的判决,独立专业,没有因为外部势力的干预施压而退让,裁决专业公正合理,充分彰显香港法庭的司法独立。案件审理长逾一百天,其间控方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而辩方亦有充足的机会辩护。整个聆讯过程公开、透明、公正,法庭最终的判决亦具有坚实的法理依据,定罪与量刑理由充分,充分体现出普通法的原则,既有力维护了国家安全,亦捍卫了香港的法治精神,真正体现香港的司法优势。

  固然,对于判决不同的人自然有不同看法,但令人侧目的是,在报导“35+颠覆政权案”时一些媒体却立场先行,阴阳怪气,这体现在对于案中被告和行为的偏颇报导上,例如在报导判决时故意用上市民“冒雨旁听”,泪眼婆娑以至呼天抢地的照片,仿佛案中的被告是受到莫大的冤情,但其实这些主要是“反对派”支持者,并非什么普通市民。

  在报导的行文之间,一些传媒更故意制造悲情,夸大判刑,强调法庭拒绝接纳有关罪行“不会实现”而减刑,意指法庭判罚并没有理据。法庭判决是重判或轻判各有看法,但法官在判词中亦已经清楚列出量刑依据,一切有根有据,一些传媒在报导时故意制造所谓“重判”的观感,显然是有意挑拨,居心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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