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完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协同管理制度。推动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严格按规定依法披露环境信息,健全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规则,引导评级机构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纳入发债企业信用评级与跟踪评级指标。在绿色制造评价体系中强化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有关要求,推动将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要求纳入相关行业规范。加强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与排污许可管理、环保信用评价等制度的相互衔接、协同发力。
第三,提升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质量。依法实施监督管理,重点关注企业临时报告披露情况,及时受理社会公众举报,依法处理企业违规违法行为。强化数据共享,优化完善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环境处罚、固废管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平台等生态环境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机制。开展技术帮扶,发布典型案例,帮助企业提升依法披露环境信息的能力。督促企业按照规定时限,及时披露临时报告,提升临时披露信息质量。推动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企业,按要求临时披露处罚信息,增强以案示警效果。
第四,丰富依法披露环境信息应用渠道。健全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与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相关平台数据共享机制,推动披露信息在公司治理、绿色金融、绿色供应链、绿色消费等领域创新应用,形成更大合力,增强实际效果。同时,要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定期会商、信息共享、效果评估的有效机制,强化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与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相关国际规则制定。 |